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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司法认

发表时间:2017-11-06 15:06:0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37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司法认,希望能帮助大家。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管理秩序;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行为的对象不同。本罪的行为对象包括爆炸物及其他可用于伤害人身的器械,但不包括危险物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对象包括危险物品而不包括爆炸物及其他可用于伤害人身的器械。

  (3)行为地点不同。本罪的犯罪行为发生在集会、游行、示威中,相对于一般公共场所具有特殊性;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可发生在一般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

  (4)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虽为一般主体且不属于刑法上的身份犯,但是要求必须为集会、游行、示威的参加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且无特殊要求。

  (二)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携带”本身是持有的一种形式,因此,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的行为也可评价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因此,两者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方式不同。“携带”虽然可以归属于“持有、私藏”行为中,但是本罪中的携带是一种特殊的持有、私藏方式,其要求携带的主体必须是集会、游行、示威的参加者,包括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携带的场所必须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携带的时间必须在集会、游行、示威之时,因此,与一般的持有、私藏行为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2)违法性前提不同。本罪违反的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的是枪支管理规定。

  (3)行为对象不同。本罪的行为对象可以是枪支、弹药,也可以是其他可用于伤害他人的器械、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行为对象只能是枪支、弹药。

  二、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罪数形态认定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对象包括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因此,无论行为人是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中的一种,还是同时携带几种,都只构成一罪,而不构成数罪。

  行为人先实施非法制造、购买、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然后又非法携带因上述犯罪行为而获取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活动的,应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此外,携带枪支、弹药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如果行为人携带的是自己事先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也应以本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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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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