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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发表时间:2017-11-06 15:09:3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29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前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是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的,因此,两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管理制度,因此,认定本罪必须以行为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及《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为前提;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的正常秩序,并未要求行为须以违反某项法律为前提。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3)组成人员不同。集会、游行、示威是有组织的、人员固定的社会活动;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除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员外,人数可以随时增加或减少,犯罪人数并不固定。

  (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在司法实务中,一般情况下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不难区分的:(1)行为地不同。本罪的犯罪行为地范围广泛;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犯罪行为地只能发生在国家机关驻地。(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在行为上可表现为暴力或非暴力的形式;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在行为上只能表现为暴力形式。但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可能发生在国家机关周边,此时就要看行为人采取的手段,如果集会、游行、示威的人群采取冲人国家机关大门、拆毁国家机关围墙等暴力手段,应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定罪处刑。

  (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司法实务中,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对行为性质的认定,本罪是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策划、指挥的组织性较强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行为动机为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且要求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有违法性认识;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由首要分子煽动、纠集众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行为,行为动机多种多样,且不要求首要分子主观上具有违法性认识。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一、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前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是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的,因此,两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管理制度,因此,认定本罪必须以行为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及《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为前提;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的正常秩序,并未要求行为须以违反某项法律为前提。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3)组成人员不同。集会、游行、示威是有组织的、人员固定的社会活动;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除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员外,人数可以随时增加或减少,犯罪人数并不固定。

  (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在司法实务中,一般情况下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不难区分的:(1)行为地不同。本罪的犯罪行为地范围广泛;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犯罪行为地只能发生在国家机关驻地。(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在行为上可表现为暴力或非暴力的形式;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在行为上只能表现为暴力形式。但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可能发生在国家机关周边,此时就要看行为人采取的手段,如果集会、游行、示威的人群采取冲人国家机关大门、拆毁国家机关围墙等暴力手段,应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定罪处刑。

  (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司法实务中,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对行为性质的认定,本罪是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策划、指挥的组织性较强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行为动机为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且要求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有违法性认识;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由首要分子煽动、纠集众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行为,行为动机多种多样,且不要求首要分子主观上具有违法性认识。

  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罪数形态认定

  在司法实务中,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常常伴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发生,如毁坏公私财物、殴打他人、侮辱国旗、国徽等。对此应视行为人而区别对待,如果行为人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应以本罪和行为人依法构成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不是上述人员,则应按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定罪处刑。

  行为人拒不服从解散命令,常常表现为暴力或非暴力方式,这属于本罪的手段行为,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应与本罪择一重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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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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