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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20-11-22 12:02:1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9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商业秘密权;而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二是犯罪对象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则是注册商标。三是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假冒专利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216条的规定,假冒专利罪,是指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假冒专利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商业秘密权;而假冒专利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专利权。二是犯罪对象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假冒专利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专利。商业秘密不具有公开性,仅为所有人或使用人掌握,可能被人窃取或泄露,不存在假冒的可能性,而专利具有公开性,并不会被人窃取或泄露,但存在着被他人假冒的可能性。三是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而假冒专利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与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398条的规定,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与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商业秘密权;而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二是犯罪对象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侵害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秘密,主要包括财政、国防、外交、财经、文教、科学等方面的秘密。三是罪过形式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而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罪过形式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

  在司法实践当中,侵犯商业秘密罪与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在有些情况下,也有可能存在相互交叉的情况。《保守国家秘密法》第8条第四、五项规定,国家秘密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和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而有些商业秘密在我国也有可能被列为国家秘密,在这种情况下,商业秘密也是国家秘密,则出现法条竞合的现象,在处理这种案件时,应择一重罪罚;①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过失,就只能以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因为过失不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111条的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主要区别为: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的商业秘密权;而后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安全和利益。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为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后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秘密,具体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其他经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规定的事项。三是客观方面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结果犯,构成该罪必须要造成重大损失;而后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即可构成该罪。此外,前罪的行为人可以是为境内的机构、组织、人员服务,也可以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服务;而后罪的行为人则仅限于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服务。

  (五)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在1997年修订《刑法》以前,我国司法界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曾普遍以盗窃罪论处,但正如前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有其特殊性,在实践当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仅表现为盗窃,它还表现为披露、使用等行为方式。所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商业秘密权;而盗窃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二是犯罪对象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商业秘密;而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三是客观方面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或者窃取公私财物的数额不够较大但多次秘密窃取的。这里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己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现的方式,暗中将他人的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四是主观方面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只能为直接故意,并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因此,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只能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而不能以盗窃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六项规定,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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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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