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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发表时间:2017-10-23 11:00:1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7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特殊形态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这里主要讨论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问题。

  1.犯罪预备形态

  就犯罪预备问题而言,正如本书第五章所述,绝大部分预备行为,虽然符合犯罪预备的特征,但由于其对法益侵害的危险尚未达到动用刑罚处罚的程度,故一般并不作为犯罪论处。因此,可以说犯罪预备一般不处罚。①故在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单纯的为销售而购买侵权复制品的行为由于并未能实际侵害到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此时实际侵害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的应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行为人,他的行为才会导致著作权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损失。另外,由于我国也并未将购买侵权复制品的行为纳入犯罪圈的考虑范畴之内,故该类准备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侵害危险并未达到动用刑罚处罚的程度,因此,对此类行为尚无必要以犯罪论处。

  2.犯罪中止形态

  就犯罪中止问题而言,亦如本书第五章所述,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也应结合犯罪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和有效性四个特征分析。在时间性上,行为人至迟应在违法所得数额达到起刑数额之前停止销售侵权复制品;在自动性上,行为人应基于本人所认识的事实,在他自认为继续实施犯罪完全可行时,基于本人的意愿放弃继续实施销售行为;在客观性上,侵权行为须在客观上现实地予以终了,以致结果最终不会发生;在有效性上,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应最终未产生达到法定起刑数额的违法所得。符合以上几个特征的行为,应可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犯罪中止。

  3.犯罪未遂形态

  这里要予以重点讨论的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未遂问题。根据《刑法》第218条的规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应为数额犯。在理论上,根据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数额所体现的危害社会关系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数额犯分为行为数额犯和结果数额犯。结果数额犯,是指以一定的数额作为犯罪构成结果要件定量标准的数额犯形态,或者说结果数额犯就是以一定的结果数额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形态。而行为数额犯,是指以一定的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行为要件定量标准的数额犯,数额在这里是表明行为程度的量化表现。毫无疑问,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应属结果数额犯,而作为结果数额犯,其是具有数额属性的结果犯,行为造成或达到法定的数额标准便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法定的数额标准是衡量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是结果数额犯无未遂形态。其犯罪结果是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符合法定数额要件的危害结果时,才能成立犯罪。如果法定数额结果要件没有造成时,则不构成犯罪,不是犯罪未遂。

  除此之外,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来看,2004年《解释》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及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有三个:一是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二是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三是违法所得数额,该解释中未作规定。根据1998年《解释》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从逻辑推理角度分析,上述三个概念出现在同一个司法解释中,其内涵必有不同,其中非法经营数额把储存价值、销售金额应得的违法收入都明确包括在数额之中,而违法所得数额根据1998年《解释》,应理解为仅指已获利数额,并未指明还包括应得的获利数额;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角度分析,当获利数额是否包括应得的获利数额不能确定时,也应解释为有利于被告人的不包括应得的获利数额,故达到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获利数额标准即构成犯罪,否则就不构成犯罪,不存在未遂问题。

  另外,正如本书第五章所述,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客观的未遂论,也即是以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性的有无为标准来对未遂的存在与否进行考量。由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最高法定刑为3年,因此,一般认为其系一轻罪。对于轻罪中的数额犯来讲,立法者一般以是否达到法定数额作为衡量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性的标准,因此,如果达不到法定数额,就应认为其属于《刑法》第13条“但书”中的“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因此,我国《刑法》可以借鉴《德国刑法》的规定,对处罚未遂犯加以适当的限制,即对于比较严重的犯罪,均规定处罚未遂犯(当然是在可能存在未遂的情况下),对于《刑法》规定的较轻的犯罪,以《刑法》规定处罚未遂犯为限,未规定的不予考虑。

以上就是关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特殊形态认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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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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