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发表时间:2020-11-22 12:02:3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35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殊形态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19条和第220条的规定,自然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在具体确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时,应注意结合运用2004年《解释》第7条,以及《解释(二)》第3条至第7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一、明确规定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统一的量刑标准

  个人和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是完全统一的,对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只判处罚金,对犯本罪的个人或者单位犯本罪中的个人(即单位犯本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统一规定了两个法定刑档次:

  1.统一规定了个人和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

  《解释(二)》第6条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这条规定就明确地统一规定了个人和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即自然人或者单位实施《刑法》第219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个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犯罪单位判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9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个人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犯罪单位判处罚金。

  2.罚金数额的具体确定

  《解释(二)》第4条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二、明确规定了缓刑的适用条件

  《解释(二)》第3条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二)不具有悔罪表现的;(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三、明确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性措施

  《解释(二)》第5条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以上就是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殊形态认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swrd/1366.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