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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0-23 11:06:14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2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标识;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商标标识,是指在商品本身或不在商品本身而在其包装上使用的附有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图案的实体,如商标纸、商标标牌、商标识带等。注册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挑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简言之,前者“实”,后者“虚”。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而假冒注册商标罪则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将制造出的商标标识用于同一种商品上。如果兼有两种行为,那么前种行为是手段行为,后种行为是目的行为,属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一是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标识;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是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则表现为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同一种商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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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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