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罪数形态认定
发表时间:2017-10-23 11:05:4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8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罪数形态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法》第215条为本罪规定的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如果行为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则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如果行为人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则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如果行为人既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同时又销售这些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则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问题是,行为人把自己非法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直接用于自己的商品上,假冒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种商品出售,应如何处理?有人认为,对此应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实行数罪并罚;有人认为,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两个行为,但两者之间存在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关系,根据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的原理,应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行为人把自己非法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直接用于自己的商品上,假冒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种商品出售,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
首先,在主观上,牵连犯要求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多个犯罪目的,则不构成牵连犯。在上述行为中,行为人具有假冒注册商标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两个犯罪故意,但这两个犯罪故意均归于同一个犯罪目的,即谋取非法利益。因此,该行为符合牵连犯的主观特征。
其次,在客观上,牵连犯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并且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在上述行为中,行为人一方面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实施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前一行为作为目的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后一行为作为手段行为符合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该行为符合牵连犯的客观特征。
最后,牵连犯要求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在上述情形中,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直接体现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是主行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行为则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的方法行为。在实践中,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往往也是为假冒注册商标而服务。因此,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行为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具有类型化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
应注意的是,行为人把自己非法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部分用于自己的商品上,假冒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种商品出售,部分直接销售出去,此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应当数罪并罚。同时,仍应注意的是,数个行为人出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共同故意,分工合作,有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有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此时,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一个组成部分,该行为应只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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