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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实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7-10-23 10:41:4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5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实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两罪均有销售行为,均可能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区别主要在于:违法犯罪行为人所销售的商品是仅仅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还是属于质量低劣的商品。当二者竞合,则按想象竞合犯处理,从一重罪处罚,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注册商标。(2)主体不同。一般而言,本罪的主体是销售者,并不直接从事生产制造;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体主要是生产者。(3)客观行为不同。本罪的行为属于商品销售环节的行为;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主要属于商品生产环节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兼有两种行为,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吸收犯”,假冒行为是主行为,销售行为是从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如构成犯罪,应定假冒注册商标罪。

  (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界限

  本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主观上都是故意,在客观上都有销售行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本质上也是一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犯罪,因为其所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正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赃物。因此,《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本罪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刑法中这两个条文属于法条竞合。但是如果说当他人在先实施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尚不构成犯罪,那么行为人所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也就不属于赃物。只有在先实施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所提供的商品才属于其实施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赃物。在此情形下,销售者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赃物,而仍予销售的,构成本罪,属于一种特殊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此情况下,成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条竞合,由于本罪的法定刑重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定刑,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应适用特别法条,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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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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