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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发表时间:2017-10-23 10:44:5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96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界限

  本罪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在行为方式和对象上都有相同之处,都有组织行为,并且组织的对象都有未成年人。具体区别如下: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客体为残疾人、儿童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犯罪对象是残疾人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扒窃、盗窃、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残疾人、儿童实施乞讨行为。

  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罪数形态认定

  如果行为人在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未成年人拒绝参加,或因为其他原因受到组织者的殴打、虐待的,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此时,对组织者应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罚,如果杀害了未成年人的,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还组织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则应对其进行数罪并罚。

以上就是关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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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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