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暴力取证罪与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0-23 09:55:3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5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暴力取证罪与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暴力取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

  暴力取证罪与刑讯逼供罪在客体、主体、行为发生的时空范围等方面完全相同。但是两罪也存在一定区别:(1)犯罪对象不同。暴力取证罪的对象是证人;而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暴力取证罪的行为人主观目的是为了逼取证人的证言;而刑讯逼供罪的行为人是为了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

  如果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同时具有证人资格,司法工作人员仅仅是为了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他案件的证言而对其实施了暴力行为,那么此时应当以暴力取证罪来定罪。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面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招供而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另一方面又将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证人,以暴力行为逼取证言,那么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就既符合刑讯逼供罪的特征,又符合暴力取证罪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是基于两种罪过而实施的不同的犯罪行为,此时应当以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对行为人数罪并罚。

  二、暴力取证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工作人员为了逼取证言,将证人非法关押,在关押期间实施暴力取证,于是又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特征,此时两罪具有相似性。两罪的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暴力取证罪的对象是特定的,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非法拘禁罪的对象并无特别限制。(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暴力取证罪表现为使用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而非法拘禁罪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暴力取证罪中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逼取证言;而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就是为了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不具有逼取证言的目的。(4)犯罪主体不同。暴力取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而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司法工作人员为逼取证言而非法剥夺证人的人身自由的,应当以暴力取证罪一罪来对其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暴力取证罪和非法拘蓉罪来对其数罪并罚,因为此时的非法拘禁行为实际上就是暴力取证的一种手段、一种方式,所以只成立暴力取证罪。如果非司法工作人员将他人的人身自由剥夺并使用暴力逼取证言的,应当视具体情况来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性质。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中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非法拘禁罪来处理;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来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暴力取证罪与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swrd/1247.html
暴力取证罪与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相关推荐: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