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以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形式过失致他人重伤行为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7-10-22 16:59:0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2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以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形式过失致他人重伤行为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下是可以构成本罪的。具体而言,行为人在面临侵害时虽然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使得该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进而造成了他人重伤的结果。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防卫人的身体情况等,如果面对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或者虽然预见到了但是却轻信能够避免,此时造成了侵害人重伤结果的,就构成防卫过当。由于防卫过当并非独立的罪名,此时应当按照过失致人重伤罪来认定。司法实践中,判断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关键就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行为人对此防卫手段的主观认识以及是否造成了侵害人的重大损害。但是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的,行为人就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这是为了更好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需要。

  《刑法》第21条第1、2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避险过当行为也可以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区别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的过失致人重伤罪关键在于看当时的危险是否紧急、是否是不得已而采取的此种避险手段以及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如果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过于自信而轻信能够避免进而造成了重伤损害,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根据行为人避险当时的主客观情况来进行综合认定。

以上就是关于:以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形式过失致他人重伤行为的认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swrd/1158.html
以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形式过失致他人重伤行为的认定相关推荐: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