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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0-22 16:20:3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3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两罪有相似之处,即主观上都是一种过失的心态,在这种心态的支配下都产生了一定的人身伤亡后果。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客观方面是产生了他人身体健康受到重伤的结果,这种结果不包括他人的死亡,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观方面是产生了他人死亡的后果。因此,一般从两罪的客观方面是能够将其区分开的。但是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两罪界限比较模糊的情形,即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了他人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时就发生了重伤结果与死亡结果的接续状态,究竟是定过失致人重伤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呢?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将此种形态下的犯罪行为定性为过失致人重伤罪(致人死亡),认为对于过失致人重伤,但由于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案件,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致人死亡)。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一种机械主义的做法,是套用了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模式,这种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也不符合犯罪构成原理。过失伤害致人死亡实质上就是过失致人死亡,无非是在这种案件中,行为人对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都存在过失。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在于过失行为最终引起的结果是重伤还是死亡,“对过失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当直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套用故意伤害致死的模式,定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所以,过失行为最终造成了重伤结果的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最终导致了致人死亡结果的,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当然,这里所说的最终导致了致人死亡结果,是针对过失行为与该结果的因果关系链条没有中断时而言的,如果过失行为导致了他人重伤,但是在抢救过程中由于医生的致命失误进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由于此时原有的因果关系被医生的失误行为所阻断,此时就不能仅仅根据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来认定行为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仍然应当认定为因果关系未中断之前的过失致人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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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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