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业信誉罪、商品声誉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20-04-08 08:34:2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77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损害商业信誉罪、商品声誉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客体
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商品声誉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权、商品声誉权,也侵害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所谓商业信誉权,是指经营者依法对在从事商业活动中获得的信用程度和名誉所享有的专有权和不受侵害的权利。商业信誉包括社会公众对该经营者的资信状况、商业道德、技术水平、经济实力等方面的积极评价。所谓商品声誉权,是指经营者依法对其投放市场的商品在质量、品牌、风格等方面的可信赖程度和知名度上所享有的专有权和不受侵害的权利。从本质上,商业信誉权和商品声誉权是一种智力财产权,其财产内容的表现形态是非物质的。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商品声誉罪侵害的犯罪对象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及其生产、经营的商品。
二、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客观方面
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商品声誉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来说包括三个要素:
(一)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
所谓捏造虚伪事实,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根本不存在的,或被歪曲、颠倒的具体事实。所谓散布,是指向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散发传播。至于散布的方式,既包括书面方式,也包括口头方式,还包括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在内。需要注意的是,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商品声誉罪必须是捏造与散布两种行为同时具备,否则,就不能以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商品声誉罪论处。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由侵权人本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二是由侵权人本人捏造虚伪事实,并通过唆使或者收买他人(如新闻媒体)等形式散布;三是唆使或者收买他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下,一般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二)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常见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方式主要有:(1)利用产品包装,通过商品流通渠道实施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2)利用商业秘密,通过业务活动实施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例如,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知他人重点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通过直接向他人重点客户寄发诋毁性信息的方式,恶意贬低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3)利用新闻舆论,通过社会监督途径实施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4)利用商业广告,通过大众传播途径实施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行为人通过发布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广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恶意贬低、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5)利用虚假投诉,通过市场监管、质量监督途径实施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6)利用恶意诉讼,通过法律监督途径实施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值得注意的是,侵害的对象一定是特定的,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只要能够从捏造的事实中推断出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是谁,依然可以构成犯罪。
(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所谓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通常指由于损害了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经营方面造成严重困难,以及由此带来的严重经济损失;所谓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重大损失以外的严重情节,如使用恶劣的手段、捏造恶毒事实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选择性要件,只要具备其一,即可构成犯罪。
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3条规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所谓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个人设计的网站、网页或者以广泛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对他人在商业活动中的信用程度、信誉度、生产能力、资金经营状况、商品质量的可信度和经过长期诚实生产、经营所形成的知名度等进行诋毁和歪曲的行为。此类行为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商品声誉罪定罪处罚。
三、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商品声誉罪的主体
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商品声誉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作为自然人犯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商品声誉罪主要表现为两类主体:一类是商誉主体的竞争对手、处于不利地位的同行或者其他生产者和经营者。一般而言,多为“他人”的竞争对手,即与“他人”生产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提供同类服务或近似服务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另一类是新闻、报刊、电视台等媒介组织。
四、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商品声誉罪的主观方面
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商品声誉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必须具有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目的。如前所述,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实行行为由捏造与散布两个自然行为复合而成,同时,行为人无论是对于捏造抑或是对于散布,都只能是故意而为之,不存在过失的心态。再加上行为人具有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犯罪目的,所以,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所持的心态在意志上只能是希望其发生的,即直接故意,而不存在间接故意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商品声誉罪中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一般在于降低他人的竞争能力,从而使自己战胜竞争对手获得经济利益,但也不排除行为人具有泄愤报复等形形色色的其他动机,而且动机不影响损害商业信誉罪、损害商品声誉罪的构成。在下述的“纸箱馅包子”案中,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则出于“急于做出重大新闻,得到同事的认同,实现自我价值,更希望报道出极具轰动效应的事件,提高节目的收视率,借此机会自己也能一举成名。随之而来的利益也就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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