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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20-11-22 11:08:3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9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体
  非法入侵住宅罪的客体为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也即居住安全的权利。
    非法入侵住宅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住宅。何谓住宅?对其应当作与非法搜查罪中“住宅”相同含义的解释,即参照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263条第一项中“人户抢劫”中“户”的解释,凡是供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均应当解释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住宅”。也即住宅必须要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必须供他人家庭生活使用;二是与外界相对隔离。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宅基地、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认定为“户”。同时,非法入侵住宅罪中的“住宅”不包括其他公共场所、职业场所,如政府机构办公楼、商场、仓库、剧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如果行为人非法侵入这类场所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犯罪,但不能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观方面
  (一)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所谓非法,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没有法律依据或不依法定程序强行闯入。但从事侦查、检察、审判、监管等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即使未得到住宅主人的同意,依照法定程序仍可以进入。所谓侵入,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积极地侵入他人住宅,即在主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不顾主人的反对、阻挡而强行进入;二是虽然在进入住宅时主人并不反对,但是在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拒不退出。在上述两种情形下的行为都可以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对于第一种情形,只要行为人没有得到主人的同意而进入其住宅,就可以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但是客观上未侵害他人私生活安宁而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不属于非法侵入。具有下列情形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属于第一种侵入形式:在他人院里、屋内陈尸闹事、挖坟垒坑的;使用暴力侵入他人住宅的或者侵入住宅后殴打居住人的;毁损、污损、破坏或者搬走他人生活用品的,如砸毁门窗、衣橱,打坏锅碗瓢盆,用粪便污损被褥、衣物的;侵入他人住宅随地大小便的;侵入他人住宅强行吃住的;侵入他人住宅使被害人流落在外无家可归的;侵入他人住宅后强行霸占房屋的;侵入他人住宅后封闭他人住宅的;侵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对于第二种情形,只要行为人合法或者过失地进入他人住宅后,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行为人没有合法根据而拒不退出的,就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从本质上来看,此种拒不退出的行为也侵害了住宅主人私生活的安宁,与积极地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并没有实质的不同。在主人要求行为人退出之前,行为人的进入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在主人提出退出要求之时起,经过合理的退出时间后,行为人仍然不退出的,就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在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后,其拒不退出的行为必须是无合法依据的,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有合法的依据,如司法工作人员依法进入他人住宅进行搜查、逮捕、拘留、查封或扣押财物等职务行为的,不能认为是非法侵入住宅。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住宅里面有多人合住,如一个大家庭共同居住于一个住宅内,住宅内的人有人同意也有人反对行为人进入该住宅(未成年人是否同意不予考虑),此时行为人的进入行为或者拒不退出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对此,应当着重考虑不同意者的安宁是否受到侵犯以及同意者的同意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或者违反一般人的通常社会生活观念的行为,如果其中同意者的同意行为导致行为人进入住宅不会严重影响不同意者私生活的安宁,或者同意者同意他人进入住宅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或者不违反一般人的通常社会生活观念,那么反对者就负有容忍义务,此时行为人进入住宅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反之,行为人的行为就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
    (二)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与非法搜查罪一样,虽然《刑法》第245条并未规定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但是从《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以得知,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应限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即只有对严重妨碍了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的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才能以犯罪论处。对于那些情节轻微,对他人居住安宁影响不大的情形,视案件具体情况,予以批评教育、责令赔礼道歉或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体
非法入侵住宅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龄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此外,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入侵住宅罪的只是影响量刑,即从重处罚,而不影响非法入侵住宅罪的成立。
  四、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观方面
      非法入侵住宅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而仍然为之。如果行为人由于某种原因误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恶意地未经允许进入他人住宅,一经发现即行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必须紧急进入他人住宅的,因主观上不具有侵犯他人隐私权、破坏他人生活安宁的故意,因而不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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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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