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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0-16 14:57:2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3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客体

  传授犯罪方法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行为人传授犯罪方法和技巧,诱发和促使犯罪的发生,会直接导致对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破坏。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对象是自然人,且不论该自然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某种特殊身份。单位不能成为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对象。

  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客观方面

  传授犯罪方法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各种手段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所谓传授,指行为人利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向他人传播、教授犯罪方法。传授行为是单向的,被传授者是否理解、掌握所传授的犯罪方法并不影响传授行为的成立。

  (一)传授犯罪方法的方式和手段

  传授犯罪方法的方式多种多样,在传授形式上可以公开传授,也可以秘密传授;在传授对象上可以向一人或多人传授,也可以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传授。

  在传授手段上可以利用语言、动作、文字、图片或图像等一种或多种手段实施传授行为。现今的司法实务中值得注意的传授手段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传授犯罪方法,如以磁盘、光盘、移动硬盘等电子科技产品为媒介,利用计算机技术传授犯罪方法,或在互联网上以设立非法网站、发表匿名言论等方式传授犯罪方法。此种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隐蔽性高、影响范围广、社会危害性大,而且随着社会经济与技术的发展将成为传授犯罪方法的主要手段。

  (二)犯罪方法的传授范围和内容

  犯罪方法的传授范围应限于《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故意犯罪的犯罪方法。行为人所传授的犯罪方法的内容包括犯罪技巧、犯罪经验以及逃避刑事侦查、审判的方法,还包括如何进行犯罪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如何在犯罪后隐匿、伪造、毁损证据等方法。①

  犯罪方法的传授内容在客观上虽然是传授他人如何实施犯罪行为,但并不要求行为人所传授的内容完全符合《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客观构成要件。例如,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行为才能成立盗窃罪,否则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但行为人在传授他人盗窃方法时,其行为内容不必包含盗窃数额,只要传授他人盗窃的技巧、步骤等即成立传授犯罪方法罪。

  三、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因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传授他人《刑法》第17条第2款所列举的8种犯罪行为的方法的,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不要求具有特殊身份,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向国家工作人员传授贪污的犯罪方法同样成立传授犯罪方法罪。

  四、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观方面

  传授犯罪方法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传授行为所展现的犯罪方法能被他人所学习、掌握而故意实施传授的行为。行为人是否希望他人掌握自己所传授的犯罪方法、是否希望他人实施自己所传授的犯罪方法不属于本罪的故意范围,但可以作为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影响量刑。此外,行为人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向他人炫耀、报复社会或营利等动机不影响定罪,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在刑罚裁量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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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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