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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20-11-22 11:03:2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66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客体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所谓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特点的,对外开放的,允许不特定的人自由进出、停留、使用的场所,如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博物馆、农村集市等。所谓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顺利出入、使用公共场所而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

  所谓交通秩序,是指在交通线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所应遵守的规则。

  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客观方面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所谓扰乱,是指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与公共场所中的人群心理的不安具体表现为使公共场所秩序的有序性变为无序性,使公共场所秩序的稳定性变为动乱性,使公共场所秩序的连续性变为间断性。①聚众扰乱,是指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纠集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在公共场所以各种方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与公共场所中的人群心理的不安。扰乱的方式没有限制,可以为暴力方式,如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哄闹、燃烧杂物、强占公共设施、围攻甚至殴打有关人员,冲击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也可以为非暴力方式,如静坐示威、进行煽动性演讲等。

  (二)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

  所谓聚众堵塞交通,是指在交通线路上聚集多人,使交通工具与行人无法通行的状态。所谓破坏交通秩序,是指行为人以聚众的方式破坏了建立在交通法律、法规上的正常交通秩序,使交通工具与行人无法安全、顺利通行的状态。无论是聚众堵塞交通,还是破坏交通秩序,都要求行为人以聚众的方式实施暴力或非暴力的堵塞、破坏行为。如果行为人不是以聚众方式实施,而是一人或特定的多人(人数固定)通过破坏交通设施、放火、爆炸等方式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的,不构成本罪,应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定罪处刑。

  (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这里的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必须发生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之时,其行为地必须是在聚众行为发生的公共场所、交通线路。所谓国家治安管理人员,是指负有维持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发生后,国家主管机关派出的维持、恢复正常的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治安民警、交通民警等。

  (四)情节严重

  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需要从纠集人员的多少、行为的动机、行为的方法、聚众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行为发生的场所、行为发生的时间、行为造成的后果或影响等方面进行考察。

以上就是关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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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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