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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国旗、国徽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6 15:01:5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7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侮辱国旗、国徽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侮辱国旗、国徽罪的客体

  侮辱国旗、国徽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旗、国徽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的尊严。国旗、国徽是一个国家主权和尊严的象征,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是对国家尊严和公民爱国感情的损害,必须予以惩处。

  侮辱国旗、国徽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旗、国徽。根据《国旗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根据《国徽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制作要以《国旗法》所附《国旗制法说明》规定的规格为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制作要以《国徽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规定的规格为标准。除此之外的其他旗帜、标志或图案,或者外国国旗等都不是本罪的犯罪对象。

  二、侮辱国旗、国徽罪的客观方面

  侮辱国旗、国徽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行为。

  (一)“公众场合”的认定

  所谓公众场合,是指法律上有规定的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具有社交意义的场合。对公众场合的界定应注意地点因素和人员因素。如果在法律规定为公共场所的地点实施侮辱行为,不论在场人数多少都应成立本罪;如果在法律规定的公共场所以外的场合实施侮辱行为的,就要对场合所具有的社交性进行分析。例如,同样是自己的家中,如果行为人在几名近亲属面前侮辱国旗、国徽的,不应成立本罪;但如果行为人在家中举办舞会,邀请了社会上的朋友、同事甚至外国人,并在舞会上实施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则构成本罪,因为此时的舞会已具有社交性质。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舞会邀请的人数较少,只是四五个人的私人舞会且没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不以犯罪论处,这就是对人员因素的考虑。

  (1)法律上规定的公共场所,其具体为:第一,根据《国旗法》第5N11条、《国徽法》第4条和第5条规定的需要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场所,如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外交部;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等等。第二,根据《刑法》第290条和第291条的规定,属于公共场所的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车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2)具有社交性质的其他场合,如婚礼、舞会、会议场所等。这里值得注意的问题是,互联网是否属于公众场合?如公共网络空间中的聊天室、各种论坛、虚拟社区等。我们认为,互联网应该属于公众场合,其仍属于在大庭广众之下,而且由于互联网的便捷性、普及性、公开性,在互联网上实施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更为恶劣。对于各种局域网是否应属公众场合的问题,仍应以局域网的参加人员的人数与局域网本身具有的社会性程度进行判断,如果是两三台计算机建立的局域网就不宜认定为公众场合;如果是在网吧内建立的局域网就可以认定为公众场合。

  (二)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进行侮辱

  所谓侮辱,是以损害、贬低国家尊严、荣誉为目的,通过各种手段破坏国旗、国徽的完整性、整洁性和严肃性的行为。

  所谓焚烧,是指直接点燃或借助于其他燃烧器具使国旗、国徽燃烧,如果国旗、国徽的物质载体不易燃烧,将国旗、国徽置于火焰中烘烤也应属于焚烧行为。

  所谓毁损,是指用手或者借助其他外力,以撕、割、剜、捣、剪、砸、劈等方法使国旗、国徽整体变残、变形、缺损而丧失原来面貌或完全成为碎片。

  所谓涂划,是指用涂料、颜料等有色物品在国旗、国徽上任意涂抹,或者用污物弄脏国旗、国徽,以破坏国旗、国徽的严肃性、整洁性。

  所谓玷污,是指利用涂抹粪便、薰烟等方式使国旗、国徽污垢不堪,玷污主要破坏了国旗、国徽的神圣性。

  所谓践踏,是指采取脚踏、车轮碾压、兽蹄踩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

  其他方式,是指除上述五种方式以外的其他能使国旗、国徽受到侮辱的方法,如将国旗、国徽倒挂;在国旗、国徽上附着其他物品;在计算机上利用各种软件对国旗、国徽进行侮辱性编辑等行为。①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利用文字对国旗、国徽进行侮辱性描写或者在公众场合对国旗、国徽进行辱骂等语言攻击是否构成本罪?对此我们持肯定的观点,但在定罪时应严格遵守《刑法》第13条的规定,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三、侮辱国旗、国徽罪的主体

  侮辱国旗、国徽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如果单位有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只能对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自然人共同犯罪的法理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对单位追究刑事责任。

  四、侮辱国旗、国徽罪的主观方面

  侮辱国旗、国徽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损害国家尊严而故意实施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或其他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在司法实务中,无论是积极追求侮辱国旗、国徽目的的直接故意,还是对此持放任心理态度的间接故意,都可成立本罪,行为人因过失或者不知道我国国旗、国徽的图案而实施了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不成立本罪。

  对于本罪主观方面是否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存在肯定与否定相互对立的观点。应该说,在理论上间接故意是存在的,如为了出风头,明知其行为会侮辱国旗、国徽而仍实施,以致国旗、国徽被侮辱。但考虑到《国旗法》和《国徽法》规定,情节较轻的一般违法行为不认为是犯罪,因而间接故意造成国旗、国徽被侮辱的行为一般来说可视为情节较轻的情况而不以犯罪论处。

以上就是关于:侮辱国旗、国徽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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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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