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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6 14:21:4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66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客体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行政管理秩序。

  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无线电通讯系统在受到干扰后会产生接收信号不良、接受性能下降、误解或者丢失信息的后果,严重的还会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无论是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还是擅自占用频率的行为,都严重侵犯了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行政管理秩序。

  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客观方面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依据《刑法》第96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具体主要是指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规。

  (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

  1.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擅自,是指行为人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批准。设置无线电台(站),是指建设、装置有关设备,设定一定频率,建成无线电台(站),从而能够进行无线广播。使用无线电台(站),是指利用已有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无线广播。

  2.擅自占用频率

  占用频率,是指行为人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不按照分配的频率而使用未分配给本台(站)使用的频率或在频率使用期满后,没有办理手续而继续使用,或者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转让、出租或变相出租频率。

  3.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

  关于“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能否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学界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本罪只需具备三个条件,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擅自占用频率,造成严重后果,即可构成本罪。因此,经有关国家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后停止与否是作为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而不能将其认定为构成本罪必不可少的条件。肯定说则认为,“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是本罪成立必不可少的一个构成要件。理由是:首先,《刑法》第288条明确将“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规定在罪状之中,所以应是本罪的客观方面之一;其次,本罪是法定犯,要求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前提,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这一特征,反映了行为人主观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明知”的心理态度;最后,立法者这样规定符合本罪为轻罪的这一特性,也符合刑法谦抑性的原则。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认为,“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是构成本罪必不可少的一个要件。理由是:首先,法律条文在罪状描述中明确规定了这个要件;其次,行为人在实践中往往缺乏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的理解,往往不将此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将“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反映了行为人明知故犯的主观心理态度,这也与我国当前实际相符合;最后,本罪包括此要件有助于保护人权,限制国家的刑罚权,符合刑法的谦抑性特征。因此,行为中缺乏“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这一构成要件,行为人就不构成本罪。

  (三)造成严重后果

  本罪为结果犯,即以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且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本罪。关于“严重后果”,目前尚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一般而言,严重后果,是指干扰无线广播、电视业务的正常进行,严重损害、阻碍或阻断广播、电视的接收;干扰无线电导航或其他安全业务的正常进行,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干扰无线电通讯系统的接收,造成重大误解或信息遗漏,危害严重的;利用擅自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非法活动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主体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第288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主观方面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国家禁止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仍违反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如果行为人因为疏忽或者技术原因而误设无线电台(站)或者误占频率的,不构成本罪。

以上就是关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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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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