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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0-27 13:19:3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7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犯罪对象是特定的计算机系统程序、工具。这里的“特定的计算机系统程序、工具”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所谓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主要是指专门用于非法获取他人登录网络应用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账号、密码等认证信息以及智能卡等认证工具的计算机系统程序、工具;所谓专门用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主要是指可用于绕过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相关设备的防护措施,进而实施非法入侵或者获取目标系统中数据信息的计算机程序,如具有远程控制、盗取数据等功能的木马程序、“后门”程序等恶意代码。二是并非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但也可用于实现这一目的的程序、工具。不具有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之功能的程序、工具,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中为他人“提供”程序、工具的方式不受限制,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行为人提供非法程序、工具的对象既可以是特定的一个人,也可以是人数不特定的群体。

  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均可构成本罪。

  四、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具体表现为明知是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而仍然提供给他人,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仍然为其提供相关程序、工具的主观心态。本罪主观上不以营利为目的,动机如何也不影响犯罪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在向他人提供并非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时,必须明知对方在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如果对对方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并不知情,对行为人不能以本罪论处。

以上就是关于: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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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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