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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整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0-27 13:04:1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0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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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客体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当今世界仍存在许多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全球“技术战”、“贸易战”日趋激烈,获取他国秘密已成为各国科技、经济、军事等各个领域竞争的重要手段。因此,保证国家秘密的安全,不仅关系到我国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利益,而且影响到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危害性极大,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根据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上述规定的,也属于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其范围主要包括:(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客观方面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采取秘密的方式,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窃取的形式主要包括:直接窃取国家秘密文件;通过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通过电磁波窃取国家秘密;采用照相、摄像的方式偷拍国家秘密;等等。

  所谓刺探,是指行为人针对掌握国家秘密的人,暗中采取各种途径、手段侦听、收集国家秘密的行为。例如,利用与知密者的特殊关系向知密者探询国家秘密;利用贸易洽谈会、学术交流会等公开、合法形式探听国家秘密;使用窃听装置、电子监控设备侦察国家秘密;等等。

  所谓收买,是指用金钱、物质等方法,向掌握国家秘密的人交换国家秘密的行为。收买的形式有采用小恩小惠、低价收买的,也有采用重金收买、高价拉拢的。

  所谓非法获取,是指依法不应知悉、取得某项国家秘密的人从知悉、取得某项国家秘密的人那里知悉、取得该项国家秘密,或者虽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未经办理手续取得该项国家秘密。

  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主体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普通公民,还包括华侨以及港、澳、台人员。

  四、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主观方面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却仍采取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主观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可能是为了金钱,有的可能是出于对国家政府或者某领导人的不满,有的可能是为了出国等,但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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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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