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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6-07-05 11:26:5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07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客体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管理秩序。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是为保证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需要而专门制作的。它既能表明人民警察的身份,又能保证人民警察执法的权威性、强制性和严肃性。为此,国家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生产、买卖和使用等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不法利益,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必然破坏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管理秩序,扰乱国家对人民警察队伍的管理活动,导致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真假难辨,严重损害人民警察的形象、声誉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因此,必须严惩这类违法犯罪行为。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侵犯的对象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
    (一)“人民警察专用标志”的认定
    所谓人民警察专用标志,是指为便于公众识别,用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用于公安工作的场所、车辆等的外形标记。人民警察专用标志主要包括:
    (1)人民警察制式服装,通常简称为制服,是指国家专门为人民警察制作、只能由人民警察穿戴的规定式样的服装。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作为统一整体,包括帽徽、纽扣、领带、领带卡等制式服装上的一般附带物。
    (2)人民警察车辆号牌,即公安机关车辆专用的牌照。
    (3)其他专用标志,主要包括警衔标志和警灯、警用警报器等专用标志。警衔标志虽佩戴在服装上,但各种衔级的警察标志不一,而且警校学员的制式服装上一般没有警衔,因而属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以外的其他专用标志。
    (二)“警械”的认定
    所谓警械,是指人民警察在执行逮捕、拘留、押解等工作,或者从事执勤、巡逻、处理治安案件等警务活动时,按照规定装配、使用的警用器械。
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客观方面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的“非法”,是指违反国家关于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法律、法规,如《人民警察法》第36条的规定等。根据有关规定,警用装备由国家指定的工厂生产,并且生产应按计划进行。对获准生产警用装备的,公安部按年度发文指定或颁发定点生产许可证。除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以外,严禁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私自生产、销售警械、警车、警灯、警用警报器、警服等及其仿制品。因此,未取得生产、销售警用装备的合法授权,或虽取得合法授权,但违反规定进行生产、销售的,均属于非法行为。
    非法生产,是指无警用装备生产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制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或者虽然有警用装备生产权,但超过有关部门的订货数量制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行为。非法生产具体可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1)非指定和委托生产警用装备的单位、个人生产警用装备的;(2)虽是定点生产的企业,但不遵守公安部下达的指标擅自计划外生产的;(3)曾经被指定或委托的生产企业,原指定被取消,或者原委托事项已完成,或未取得年度生产许可证而生产警用装备的。
    非法买卖,包括非法购买和销售,是指无权经营、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销售、购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或者有权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无权购买者销售的行为。
    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多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专用标志、警械的;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专用标志、警械数量较大的;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专用标志、警械获取较大非法利益的;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专用标志、警械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等等。
三、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主体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主观方面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生产、销售、使用警用装备,而仍擅自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行为人的动机一般是出于牟利,也有的是出于为便利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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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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