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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

发表时间:2017-10-23 11:22:2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1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策划、发起、设立、指挥传销组织,或者对传销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在传销组织的层级结构中居于最核心的地位,对传销组织的正常运转起关键作用的极少数人员。我们认为,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到传销活动参加者具有贪利性的特点,如果把打击的锋芒直接指向所有的积极参加者,那么,势必造成打击面过大的弊端,也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而且,这样规定也不会放纵那些少数的积极参加者,对于那些积极参加而不属于“组织者、领导者”的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仍然可以按照非法经营罪来处理。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而且行为人主观上通常有通过传销活动骗取财物、非法集资或者其他方面的目的。尽管《刑法修正案(七)》在界定传销时使用了“骗取财物”的表述,但是从实际发生的传销活动看,“骗取财物”并不是传销的唯一目的,因此,不能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目的仅限于诈骗财物。例如,2006年10月,胡某交纳1700元人民币加入美国某网络公司。取得会员资格后,胡某发展会员180人,涉案金额70万元。该网络公司采取的具体操作方式是:投资人投入1700元人民币(折合200美金),即可成为该公司会员,在该公司网站上取得“黄金户口”,该公司每天返利20.4元人民币,投资越多返还的比例越高。发展1~3名新会员即可按新会员交纳的投资金额提取10 010作为奖金;发展4~6名新会员,按投资金额提取12%作为奖金;发展7名以上新会员,按投资金额提取15%作为奖金。后该公司网络关闭,投资人无法取回投资款本息。此案是一起通过利用互联网进行网络传销、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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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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