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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0-23 10:46:0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87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权益和社会管理秩序,其中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权益是主要客体,它决定了本罪性质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之类罪,社会管理秩序为次要客体。未成年人身心处于发育时期,为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提供积极健康的社会环境意义重大。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侵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权益。同时,由于未成年人参与、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阻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本罪也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也即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既包括普通的未成

  年人,也包括身心残疾的未成年人。

  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一定的方式将未成年人组织起来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组织,就是有目的、系统地集合起来。在这里,组织,是指对未成年人进行诱骗、胁迫,并使他们集合起来,成立帮派团伙,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实施敲诈勒索、抢夺、故意伤害等不法侵害,或者在大型商贸区域、繁华地带实施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而把所有违法所得都上交给这些幕后组织者(犯罪人)。在一些大的团伙中,每个人分工明确,配合密切。有专管内勤的“管家”,有负责培训的“教练”,有负责“公关”的“外联”,有负责惩罚的“打手”。①在这个违法犯罪组织中,一般每人每天都会被分配一定的任务量,超额完成,会受到“表扬”;没有完成,会受到相应“处罚”。处罚的方式,可能是挨一顿饿,也可能是挨一顿打。由于参加团伙的未成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很差,也缺乏必要的生存技能,因此,对团伙能够提供基本的食宿产生了依赖心理,一些未成年人就是受到体罚,也愿意继续留下来。因此,组织往往较为严密。因而,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和谐有很大的破坏作用。

  【案例】16岁的刘某是某镇的一位少年。父母由于忙于生计,对他从小就缺乏教育管理。2002年读完小学的刘某便辍学在家,开始了流浪生活。然而,在社会上游荡的刘某却被贩毒分子盯上了。2004年6月1日,本是一个欢乐的儿童节,但迎接刘某的却是一份判决书。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协助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吸毒,其行为确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刘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且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成立,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随着贩毒分子贩毒手段的多样化,他们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便打起了未成年人的主意,利用他们来贩毒。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又缺乏法律知识,不了解毒品的危害。若父母再疏于管理,就很容易使青少年成为犯罪分子的贩毒工具,走上犯罪的道路。本案就是这种贩毒案件的典型。所以,整个社会和父母应加强对孩子法律知识的教育,关心他们的内心世界,使他们知道毒品的危害,远离毒品,并防范被毒品犯罪分子利用。

  贩毒行为在《刑法》中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本案中刘某的行为确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但从本质上讲,他是被组织者,在毒贩的组织下,他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可见,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不仅会给社会造成伤害,也会给未成年人造成伤害。

  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

  构成本罪。

  四、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组织的是未成年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权益和社会管理秩序而实施该犯罪行为。构成本罪往往具有牟利的目的,但不以牟利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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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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