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当前位置:南京刑事律师>>自由列表律师辩护
  • 侵占罪律师辩护量刑要点之侵占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作者:南京刑事咨询律师     日期:2017-11-0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1244

      侵占罪律师辩护量刑要点之侵占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一)侵占罪的停止形态认定   对“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是否为侵占罪构成要件的不同回答,势必得出侵占罪是否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的不同看法。···...

  • 罪刑法定原则的刑事辩护运用 作者: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日期:2017-10-2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1225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曾经代理过几百件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在这些案件的辩护中,罪行法定原则是辩护律师经常用到的一种辩护法律依据,对其有效运用经常能受到让人非常满意的辩护效果。   一、辩护思路要以罪行法定原则为基础 ···...

  • 刑事律师出庭准备的非专业注意事项 作者: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日期:2017-10-2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1284

      刑事律师出庭准备的非专业注意事项   “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律师在参加庭审之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除了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工作之外,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心理上的准备   最近,···...

  • 一起非法行医犯罪案件的刑事律师辩护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17-10-2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5473

    一起非法行医犯罪案件的刑事律师辩护一、刑事辩护律师申请第一次变更强制措施。二、...

  • 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情节辩护 作者: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日期:2017-10-1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967

      根据《刑法》第226条和第231条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委托律师手续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17-10-1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1231

      具体办理委托手续事宜同侦查阶段。如果当初一并签订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委托手续,则辩护人需要时刻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可以同侦查机关联系确认案件移送情况,也可以与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中心联系。辩护人特别要注意有些案件如故意杀人等···...

  • 刑事无罪辩护之“要件欠缺”辩护法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17-10-1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1145

      刑事无罪辩护之“要件欠缺”辩护法   一、辩护思路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认定某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符合该罪的四个要件,缺一不可。相反,认定某一行为不构成犯罪,只要欠缺其中之一即不成立。当然,实践中···...

  • 刑事辩护律师审查起诉阶段的案卷材料复制 作者: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日期:2017-10-0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1620

      刑事辩护律师若在审判阶段才介入案件,复制材料的程序和规定可以参照审查起诉阶段。若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复制过案卷材料的,在一审期间阅卷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一、起诉书、补充侦查提纲等法律文书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

  • 被告坦白的刑事律师辩护应注意哪些方面? 作者: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日期:2017-09-3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1182

      自从《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后,“坦白”就从一个酌定从轻量刑情节转变为法定从轻情节,是否具有坦白情节成为刑事被告律师辩护的必要关注点。  南京刑事律师认为,由于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是被抓获的而不是主动投案的,因此···...

  •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律师调查取证 作者: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日期:2017-09-2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1659

      《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

©南京刑事律师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