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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律师辩护区分之侵占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1-08 10:31:21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58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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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占罪律师辩护区分之侵占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界限

  1.如果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保管,事后起意据为已有拒不退还的,行为人代为保管犯罪所得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疑问,问题在于是否同时构成侵占罪?

  南京刑事律师认为,代为保管行为与非法占为己有之侵占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在侵占罪中,代为保管行为是合法行为,只有非法占为已有的侵占行为是犯罪行为,而在上述情况下,代为保管行为和非法占为已有的侵占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上述情况属于牵连犯的主张,即原因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果行为构成侵占罪,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2.如果行为人不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保管并拒不退还的,属于对象认识错误,应当以侵占罪论处。例如,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已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该案中丙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应当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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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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