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为一起非法拘禁罪辩护

发表时间:2021-05-18 10:41:14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3414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为一起非法拘禁罪辩护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近,一位被告人家属当时慕名找到南京刑事律师咨询一起非法拘禁案件。当时,被告人家属对于案件的前景是比较悲观的,本律师首先抚慰家属的情绪,让其慢慢叙述详细案情,这样有助于律师全面了解案件细节,为提供专业辩护打好基础。通过家属的讲述,南京刑事律师了解到,被告人是因为索取债务而对被害人实施了长达几个小时的非法拘禁,并在此期间对于被害人有捆绑和殴打的行为,被害人承诺尽快偿还欠款后被释放并报警,被告人现在已经被逮捕并且被起诉到人民法院。

  听完被告人家属的讲述,南京刑事律师一面让其尽快办理委托代理手续,以便律师及时介入,另一方面建议其尽快联系被害人寻求和解。南京刑事律师到检察机关调阅了相关案卷,并到看守所对被告人进行了会见。在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的协商过程中,南京刑事律师也参与了全程的会面和谈判,从专业律师的角度为双方进行调解,促成被害人接受被告人家属的赔偿并出具谅解书。

  在庭审过程之中,南京刑事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从以下几点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如果可能考虑对其适用缓刑。

  首先,本案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在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被害人反抗过程中双方扭打,被害人受伤之后,被告人即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请求110转接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被告人和被害人一同到达医院之后,主动为被害人预交了部分治疗费用,并在明知公安机关会随时前来调查的情况下仍主动留在医院等候,在公安人员到达时并未反抗,积极配合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这种行为可以视为自动投案。被告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的时候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完全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视为自首。

  其次,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在被害人反抗过程中确实导致被害人受伤,但经过检查被害人并无大碍,仅为软组织挫伤,属于轻微伤,被告人一开始在实施非法拘禁时并无殴打被害人的企图,在量刑时这一行为不应当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仅属于非法拘禁的一般情节。

  第三,本案被告人具有认罪、悔罪情节,多次通过写信或者由律师、家人转达,向被害人表达歉意。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达成了谅解协议,支付了赔偿款,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请求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被害人谅解的,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在被害人受伤之后将其送往医院,并垫付医药费的行为也足以说明其认罪、悔罪的态度。

  第四,本案被告人从无前科劣迹,之前一直表现良好,被害人长期积欠较大额的债务拒不清偿,甚至不接电话、不回短信,逃避自己的责任,被告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出此下策,这和其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是有本质区别的。当然,就算有再多理由,被告人的行为也毫无疑问构成了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被告人的动机也反映了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和改造的难易程度,被害人欠债不还的行为对于本案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请求法院酌情予以考虑。

  经过法院的慎重考虑,认为辩护律师的意见成立,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坦白犯罪事实,并且积极赔偿受害人,得到谅解,对其可以适用缓刑,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以上就是关于: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为一起非法拘禁罪辩护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bhal/3285.html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