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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为一起走私毒品犯罪辩护

发表时间:2018-01-15 22:18:32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27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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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南京刑事律师大多数的刑事辩护案件属于收费辩护,具有一定的商业盈利性质,但是本律师也时刻牢记自己的社会责任,积极承担法律援助工作。最近,律协和法律援助中心询问我能否担任一起走私毒品案件的辩护律师,我了解到被告人家庭非常贫困,而且被告人作为从犯,其犯罪情节较轻,出于对他的怜悯和希望能够帮助一个家庭,挽救一位失足青年,南京刑事律师欣然同意。

  南京刑事律师在和被告人家属会面,并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之后了解到,被告人的确是一位涉世不深、本质不坏的青年,并无任何前科劣迹,其犯罪完全出于一时糊涂,被坏人诱迫所致。被告人在高中毕业之后并没有升学,而是随着当时当地的潮流,到东南亚某国打工赚钱。本来,被告人在国外打工挣钱,也积累了一定的财产,但是在即将归国可以用这笔收入改善家庭生活之前,却因为被居心不良之人所引诱,误入赌场,输光所有积蓄,还欠下了一笔款项。迫不得已之下,被告人向放毒集团主犯张某借款20000元,并将自己的护照抵押在张某处。被告人因缺乏资金和护照被扣而无法回国期间,张某向其展示其犯罪集团残酷砍杀民众的照片,使被告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被迫答应替张某运送“违禁品”回国,但是张某实际上让其运送的却是毒品。被告人运送毒品回国之时,在机场当场被海关人员抓获,起获数量较大的毒品。后犯罪集团主犯张某也在我国政府和所在国政府的合作下被抓获归案,引渡归国。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非常后悔,除了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外,还就自己所知道的贩毒团伙的线索向公安机关一一如实供述。

  在为这位年轻人进行辩护的时候,南京刑事律师向法庭指出:

  首先,本案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之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一向表现良好。这次犯案完全是因为欠了首犯张某的债务,又被其以暴力恐怖图片恐吓要挟,而被迫为其携带毒品。

  其次,被告人并不知晓其所携带的物品属于毒品,而只是认为属于一般违禁品;毒品内包装袋上并未检出被告人的指纹,可以证明被告人很有可能确实不知晓其所运送的物品的性质。虽然即使被告人出于携带一般违禁品的主观故意携带毒品的,仍然构成运输毒品罪,但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应该从宽处罚。

  第三,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积极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和其他所知道的犯罪线索,构成坦白。有些犯罪线索正在查证过程之中,将来存在立功的可能性。而且,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悔恨不已,多次向看守所干警、公诉人、辩护律师和法院表达自己的忏悔和改过之心,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第四,被告人属于胁从犯,其是被张某以暴力恐怖手段所恐吓而被迫携带毒品,本身并不参与毒品的贩卖、走私、制造的关键环节,不是贩毒团伙的成员,在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中不起主要作用,其本身只是一个毒品的运送工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会议纪要精神,被告人符合“系受指使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人员,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应当对其从轻予以处罚。何况,被告人在此次运送毒品犯罪活动中也并未收取报酬,而完全是出于胁迫。

  最后,被告人所运输的毒品并未流入社会,并未对社会产生实质上的危害,虽然被告人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但应当酌情考虑其毒品对社会实际上的危害程度,在对其量刑时适当从宽。

  法院在经过慎重合议之后,采纳了南京刑事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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