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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结合辩护案例解读犯罪中止的具体表现

发表时间:2018-01-21 12:47:4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472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南京刑事律师结合辩护案例解读犯罪中止的具体表现,希望能帮助大家。

  因存在不利于继续实施犯罪的因素,行为人便放弃犯罪的,是否属于自动中止犯罪,是颇为困扰实务的问题。下面,归纳实务中的常见情形,进行一般性分析如下:

  一、担心被发觉而放弃犯罪

  行为人停止犯罪,在很多场合是担心自己的罪行会被被害人或者第三人发觉,因而犯罪难以顺利完成或者将来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担心被发觉而放弃继续犯罪的场合,需要区分不同情形来分别处理:如果是担心当场被发觉、被害人将会反抗从而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犯罪的,属于被迫放弃继续犯罪,成立犯罪未遂。如果是担心当场被发觉,被害人日后会报警,自己将会受刑罚处罚的,因为这种当场被发觉不足以成为行为人继续实施犯罪的客观障碍,行为人基于利益权衡而放弃犯罪行为,属于主动消灭犯罪既遂的危险,成立犯罪中止。

  二、被发觉而放弃犯罪

  在很多场合中,一旦被发觉,行为人将难以继续实施犯罪。例如,实施诈骗、贪污等犯罪时,一旦被发现,犯罪将难以得逞;在实施这些犯罪的过程中,因遭到被害人警告、斥责而放弃犯罪行为的,属于被迫放弃犯罪行为,应成立犯罪未遂。

  罪行虽然被发觉,但行为人仍可继续实施犯罪,被发觉不足以成为压制行为人继续实施犯罪的客观障碍时,因被发觉而放弃犯罪行为的,应认定为属于自动放弃犯罪。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索某从屋顶跳到张某家中,进入张某妻子付某某睡觉的北屋,欲对付某某实施强奸,当走到床边,被付某某发现后,付某某当场抓住索某,索某即放弃强奸。一审法院认定索某属于强奸罪的未遂犯,被告人上诉后,被改判为犯罪中止。①二审法院的改判是正确的,因为当时屋内并无其他人,即使被妇女发觉,索某仍可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其主动消灭了妇女被奸的危险,属于犯罪中止。

  行为人着手盗窃时,发现第三人盯着自己看,因而停止盗窃的,原则上属于被迫放弃犯罪行为,因为此时第三人有提醒被害人注意的极大可能性,这会成为行为人难以顺利完成盗窃的客观障碍,因此属于犯罪未遂。

  三、基于报警而放弃犯罪

  在基于报警而放弃犯罪行为的场合,需要视报警行为能否有效阻止犯罪而论:被害人或者其他人已经报警,警方知晓犯罪人的大致地址,一般情形下能够很快赶到的,行为人属于被迫放弃犯罪行为,成立犯罪未遂;但如因地段偏僻或者路途遥远,警方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赶到现场,行为人仍有足够的时间继续犯罪,但停止犯罪行为的,属于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成立犯罪中止。被害人虽然已经报警,但无法讲清楚被害地址,警方因而难以及时赶到救援的,如果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未能讲清楚地址,仍放弃犯罪的,在客观上属于主动消灭了犯罪既遂的危险,且主观上认识到自己消灭了犯罪既遂的危险,成立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得知被害人已经报警,但不知晓被害人未能讲清楚具体地址,而放弃犯罪的,虽然就客观而论犯罪既遂的危险是行为人消灭的,但行为人主观上对此并无认识,故不能成立中止犯,只能构成未遂犯。被害人并未当场报警,但声称“我认识你,日后一定报警”,行为人便放弃犯罪的,因在行为当时并不存在阻止行为人继续实施犯罪的障碍,应当认定是行为人主动消灭了犯罪既遂的危险,故成立犯罪中止。

  四、基于第三人赶到现场而放弃犯罪

  一般而言,其他人赶到现场出手救助被害人或者阻止行为人犯罪的,会使得行为人难以继续实施犯罪,此时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的,属于被迫放弃犯罪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但是,赶到现场的第三人并未出手相救,行为人立刻停止犯罪行为的,是自动还是被迫放弃犯罪,有时难以认定。对此,需要考虑行为人与第三人的力量对比、犯罪既遂的难易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行为人的力量明显强于第三人,且当时犯罪很容易就能既遂时,因第三人赶到行为人便停止犯罪行为的,应认定属于主动放弃犯罪,因为在这种情形下,第三人的赶到不足以成为阻止行为人继续实施犯罪的客观障碍,故成立犯罪中止。例如,高某多次要求复婚遭前妻尤某拒绝,遂生杀害尤某之念。某晚,高某见尤某单独一人在房内,遂悄悄至尤某身后,乘其不备用电视天线往尤某颈部迅速绕两圈,用力向后勒紧至尤某昏迷,尤某在被勒倒地瞬间大呼救命,隔壁尤某的侄女吴某听见赶来。高某见吴某人房就将勒住被害人的手松开,离开现场,后经鉴定尤某伤情为轻微伤。在这一案件中,高某已致尤某倒地昏迷,第三人吴某出现时尤某已完全丧失反抗能力,即使身为女性的吴某出手救助,也不足以对抗高某,只要高某加大施暴力度继续勒紧尤某,完全有能力、有条件在短时间内置尤某于死地,但在吴某尚未出手相救前,高某就松开了双手,应认定高某属于自动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①

  第三人赶到现场,知晓行为人在作案,但无法进入现场救援被害人时,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的,也属于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成立犯罪中止。例如,被害人在院内高呼救命,但院门被反锁,外人无法进入,当杀人犯知晓外边有人时,放弃杀人行为的,应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周某(男)与李某婚后感情不和,李某要求离婚,周某不愿离婚,多次找李某遭拒绝,并遭李某的弟弟威胁、殴打。某日下午3时许,周某到被害人李某的住处,先将李某的院门从外锁上,然后从煤房的窗户进入院内。周某、李某二人见面发生争吵,周某将被害人李某拽进厨房,将李某摔倒在地,压在李某的身上与其争吵,并用双手掐李某的颈部。李某反抗呼救时,周某先从口袋内掏出长l米的绳子,被李某夺下,周某又掏出一根长5米的绳子欲捆绑李某,又被李某夺下。后周某继续用双手掐李某的颈部,当看到李某的脸色发白时,便将手松了一点,双方又继续争吵,后因李某离婚态度坚决,周某便用劲掐李某,并声称将李某掐死。此时,李某的邻居黎某在院门外敲门,周某听到敲门声,便将掐李某颈部的手松开站了起来,李某手抓绳子起来跑到院门处,周某紧随其后。在院门外,黎某说:“李某的弟弟就要来了”,周某就将钥匙从门缝递给门外的黎某,黎某将院门打开,周某离开现场。温泉县人民法院认为,周某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时,受到了外界因素的影响,误认为被害人的弟弟带人来阻止其实施犯罪,而停止了不法侵害行为,应以犯罪未遂论。案件再审时被认定属于故意杀人的中止犯。应当认为,再审结论是正确的。尽管周某惧怕李某的弟弟,但是,在行为当时,院门紧锁,外人一时无法进入,周某有足够的时间杀人,但其主动消灭了杀人既遂的危险,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五、基于嫌弃、厌恶而放弃犯罪

  试图强奸妇女,制服妇女后,发现妇女长相过于普通甚至非常丑陋,因而失去强奸兴趣的,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时有争议。基于嫌弃、厌恶之情而放弃犯罪的,不足以否定自动性。虽有嫌弃、厌恶之情,但在认识到可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形下而放弃犯罪的,应认为属于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成立犯罪中止。例如,被告人范某回家途中与某村女孩(13岁)相遇后,便上前搭话与其同行,当二人行至偏僻处时,范某遂将女孩抱至路边一菜子地里将其压倒欲实行奸淫,反抗中,女孩鼻子流血,范某见状即放开女孩后逃离现场。鼻子流血本身即使有点恐怖,也不足以妨碍范某继续实施强奸罪行,因此,法院认定范某属于强奸犯罪中止,这一结论是合适的。

  六、基于惊愕、恐惧而放弃犯罪

  在犯罪的过程中,由于犯罪的场景超出了行为人的预期,行为人因而产生惊愕、恐惧而放弃犯罪行为的,除非惊愕、恐惧使得行为人头昏心慌、手足无力因而无力继续实施犯罪,应认为行为人属于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因为在短暂的惊愕、恐惧之后,行为人仍有能力继续实施犯罪,其时放弃犯罪行为的,应当成立犯罪中止。

  七、基于目的物障碍而放弃犯罪

  如果犯罪行为指向明确的目的物,但是目的物未能出现而放弃犯罪行为的,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如意图强奸妇女甲,夜间潜入甲的宿舍,发现甲不在,只有乙女睡在床上,行为人放弃犯罪行为的,属于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成立犯罪中止,因为其时行为人完全可以对乙实施奸淫,但主动放弃奸淫行为,消灭了妇女被奸的危险。在侵犯财产的场合,如行为人意图盗窃名贵文物,但潜入室内未能找到名贵文物,于是离开现场的,属于对象不能犯,成立犯罪未遂。当然,如果行为人没有明确的目标,盗窃或者抢劫时,发现对方只有少量财物,而放弃取得财物的,可成立犯罪中止。

  八、发现对方是熟人而放弃犯罪

  作案过程中,发现对方是熟人,便放弃犯罪的,虽然行为人有被害人日后会报案的担忧,但是,即使受到刑罚处罚,那也是日后的事情,在作案之时“熟人”这一因素并不能成为行为人继续实施犯罪的障碍,故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中止较为合适。例如,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基于强奸之念,将妇女摁倒在地,欲行强奸,不料被妇女认出。妇女说:“你要敢,我就报案。”张某遂起身逃走。对于本案,应认定张某属于犯罪中止。

  对于熟人,存在熟悉程度之别。夜间实施抢劫行为,在实施暴力但未致人伤害时,发现对方是自己的直系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亲友而放弃犯罪行为的,该如何定性,存在争议。有学者主张,伦理、道德使得行为人此时难以继续实施抢劫,因此应成立犯罪未遂。刑事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伦理、道德确实指引行为人的行为,但是,在犯罪的特殊场景,发现是亲友而一不做二不休是完全可能的,此时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行为,成立犯罪中止更为合适,这样有利于鼓励行为人在此场合及时放弃犯罪行为。

  九、被害人提供利益而放弃犯罪

  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为避免自己的某种利益受损,主动给行为人提供其他利益,行为人便放弃犯罪行为的,属于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成立犯罪中止。例如,试图暴力奸淫妇女,妇女提出给行为人一笔钱让行为人嫖娼,或者妇女提出愿以其他方式满足行为人性欲,行为人便放弃强奸行为的,因为被害人提供利益的行为不足以成为行为人继续实施犯罪的障碍,因而行为人属于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十、被被害人欺骗、恐吓而放弃犯罪

  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行为人有可能因被被害人欺骗、恐吓而停止犯罪。如被害人对强奸犯谎称自己有性病,强奸犯便放弃奸淫的,这属于自动放弃犯罪还是被迫放弃犯罪,也时有争议。刑事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一般而言,欺骗本身不足以成为行为人继续实施犯罪的障碍,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是自我进行利益权衡的结果,仍属于基于本人意愿停止犯罪,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

  某晚,被告人刘某欲强行与被害人张某发生性关系,张某极力反抗,刘某便打张某巴掌,对其进行威胁,当刘某欲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时,张某称自己有心脏病,刘某的行为有可能会导致其死亡,被告人听被害人所述病情及看到被害人表情痛苦,便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法院认定刘某属于强奸罪的中止犯,这一结论是合适的。

  被告人许某杀人后,怕罪行败露,又产生杀害死者同伴宣某之念,即将宣某骗至杀人现场附近,掐其脖子并用折叠刀割、戳其脖颈,致宣某轻伤。在宣某哀求并假意允诺与其结婚的情况下,许某将宣某送至医院抢救。有人认为,许某未杀死宣某是宣某的“智斗”行为造成的,认定许某属于犯罪中止是在事实上抹煞了宣某“智斗”行为的客观作用,因此,应认定许某属于故意杀人未遂。刑事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宣某假意允诺与许某结婚,不构成使许某无法继续杀人的客观障碍,许某属于故意杀人的中止犯。

  被告人陈某、张某共谋奸淫卓某,晚饭后两被告人用摩托车载卓某回家,途中,张某摸卓某的乳房和腿部,陈某摸卓某的腿,均被卓某推开。行至一堤岸处,陈某要张某将摩托车驶到一旁等候,从背后将卓某抱起并将卓某绊倒压在堤岸边,欲强行奸淫。卓某极力反抗,并说若被奸便要自杀,她母亲也会报警。陈某闻言后即停手,把卓某拉起来,与张某将卓某送回县城。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构成强奸未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实施对卓某性侵害过程中,在“四周夜黑无人之机”,完全有可能、有条件进一步实施犯罪行为,但因惧怕卓某自杀及卓某母亲报警而自动中止了犯罪,停止了对卓某的性侵害,其行为是犯罪中止。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当然,行为人被欺骗后,并未放弃犯罪意图,仅是暂时停止实施犯罪行为,结果被害人乘机逃跑的,行为人则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构成犯罪未遂。

  十一、基于被害人反抗而放弃犯罪

  在犯罪过程中,遭到被害人反抗是常见的情形,因遭被害人反抗而放弃犯罪行为的,一般认为行为人是被迫放弃犯罪,构成犯罪未遂。这一结论大致是成立的。不过,虽然被害人有相当程度的反抗,但如果这种反抗不足以压制行为人继续实施犯罪,且行为人对此有认识的,因被害人反抗,行为人便放弃犯罪行为的,行为人属于自动放弃犯罪,可认定为犯罪中止。

  例如,某晚快7点时,被害人许某(女)来到某旅馆,找旅馆经营者被告人汪某,欲取回住宿时遗忘的毛巾。汪某见旅馆无人,在206房间内用手卡住许某的脖子,将许某压倒在床上,脱其衣服,欲与许某发生性关系。许某极力挣扎反抗,汪某见状遂打了许某一耳光后离开房间。其后,许某离开旅馆去报案。经法医鉴定,许某的损伤未达轻微伤。法院认定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是犯罪中止,以强奸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10个月。②法院判决成立犯罪中止的结论是正确的,因为此时旅馆并无他人,许某的反抗不足以成为汪某继续实施奸淫行为的障碍。

  又如,陈某、张某让已喝醉的被害人丁某躺下休息,见丁某已近昏迷,遂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两名被告人不顾丁某的哭喊,张某将丁某的双手按住,与陈某共同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当张某将丁某的牛仔裤及内裤完全脱下,欲与其发生性关系时,丁某奋力挣扎,双腿踢了压在其身上的陈某。两名被告人见被害人反抗激烈,遂停止对其侵犯。法院认定二被告人成立犯罪中止,这一判决结论是正确的,因为丁某的反抗不足以成为二被告人难以完成奸淫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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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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