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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0-17 14:25:26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72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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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虚假广告罪与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行为人在客观上均可能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主观上均可能是以非法获取财物为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利用发布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产生认识错误,进而骗取其财物的行为时有发生,且占有很大的比例。

  科学区分两罪十分重要。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两罪有如下五个方面的区别:一是犯罪客体不同。虚假广告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广告管理制度、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二是犯罪对象不同。虚假广告罪的犯罪对象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而合同诈骗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三是客观方面不同。虚假广告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通过虚假广告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牟取非法利益;而合同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或者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或者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抑或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四是犯罪主体不同。虚假广告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自然人、单位均可;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虽然也包括自然人及单位在内,但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属于一般主体。五是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两罪虽均为故意犯罪,但虚假广告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往往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也不排除行为人具有其他不正当竞争的目的;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根本不存在商品经营或者服务活动能力的情况下,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虚构事实,通过广告的形式,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断。而一般情况下,合同诈骗罪法定刑较重,可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诈骗的数额不大而虚假广告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就应当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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