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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论辩护律师代为提起上诉

发表时间:2021-03-01 15:49:34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467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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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之后,各级司法机关面临着更大的监督压力,刑事司法权力正被逐步关进笼子。A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的工作报告就强调要强化铁案意识,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人权保障等原则,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说当然是一个好动向,说明辩护刑事辩护律师的意见将更加得到重视,辩护刑事辩护律师能在法庭上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但一审刑事案件质量的提高同时意味着上诉案件将会更加难办,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的效果可能更难达到委托人的心理预期,这也就对刑事二审刑事辩护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诉刑事辩护律师在进行上诉辩护时要学习或重新学习如何使用更为有效的上诉辩护技巧。各种技巧都必须被改进和调整以达到最佳状态。

  由于每年的刑事案件数量暴增,法官的工作量几乎达到极限,比如2014年仅 A省就审结29313件刑事案件。在这案件堆积的年代里,娴熟、简洁的技巧及敏锐的思维不论是对刑事辩护律师还是对法官来说都是极为重要的。法官会不自主地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分配给辩护人逻辑清晰、切中要害的论点或质询。这就迫使辩护人放弃任何经过周密计划的论证。简言之,由大量诉讼案件带来的无可抵御的压力正在上诉辩护的领域里产生着每一个刑事辩护刑事辩护律师都不可忽视的影响。

  但与此相对的是,基于上诉不加刑原则,一般的被告人在宣判之后都会认为上诉不会有损失,只要家庭经济状况没有到非常拮据的程度,都愿意出这一笔诉讼费用。因此,刑事案件的上诉相对于其他案件的上诉来说是一个更为稳定的业务来源。但法律工作者们普遍都注意到一个问题,就是现在刑事上诉案件的辩护质量下降。刑事刑事辩护律师责任重大,拙劣的辩护技巧尤其可能有负所托、有损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并给当事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刑事辩护律师一般是在一审宣判以后才接受一审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参与二审活动。如果刑事辩护律师是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需要尽早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如果被告人同意上诉,也同意刑事辩护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则要求其尽快签订委托协议。如果被告人对一审判决比较满意,没有上诉的意愿,应当让其在会见笔录上签字确认,并告知被告人的家属,解除委托关系。

  因为二审的刑事辩护律师一般对案件事实是不熟悉的,故会见被告人时制作会见笔录是非常必要的。会见笔录不仅仅可以记录被告人是否同意聘请刑事辩护律师参与二审,而且可以详细记录被告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对一审判决的看法。但是此时被告人已经经历过一审,与一审时的被告人完全不同,他具备了更多的法律知识,对于自己的哪些行为会招致不利的法律后果有了明确的认识,会下意识地避开对自己不利的案件事实。因此,二审的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具备从被告人闪烁其词的陈述中找寻案件真相的能力。

  会见被告人之后,刑事辩护律师必须书写上诉状。上诉状是获得上诉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上诉刑事辩护律师就必须想方设法让法官愿意花费时间和精力去阅读他提交的上诉状,这是需要很深厚的文字功底的。一份吸引人的上诉状必须逻辑严谨、文字流畅、观点明确且具有说服力,更重要的是让法官读完之后感觉这份上诉状是在给法官帮忙,让他找到了一个处理问题的有效方法,从而减轻了他的工作量。每一个法官读过这样的上诉状后都会留下深刻的印象。相反,一份没有精心准备的诉状或者一份水平欠佳的诉状可能会给法官留下非常不好的第一印象,从而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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