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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过程中,刑事辩护律师如何突出重点,保障

发表时间:2021-05-03 17:21:39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12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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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突出重点,确保庭审质效,一般情况下,二审不需要对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所有事实、证据都再审理一遍,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部分可以简化审理,对有异议的部分重点审理。《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审理:(一)宣读第一审判决书,可以只宣读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名称和判决主文等;(二)法庭调查应当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的新的证据等进行;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直接确认;(三)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四)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对其中事实清楚且无异议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本条主要吸收《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过程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在本条后增加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补充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应当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补充。”理由是:增加此内容旨在解决刑事辩护律师如何补查二审期间出现的立功、自首,以及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从而确保第二审法院顺利查清事实,审结案件,减少发回重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经规定了相关内容,人民法院的司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应当与之相衔接。二是开庭审理共同犯罪案件,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经人民法院审查并认为有必要的,才可以准许出庭。三是在第一款第四项“事实清楚”后增加“证据确实、充分”。四是将第一款第三项中原规定的“表示”修改为“未申请”。五是在第一款第一项中“证据”后增加“名称”二字。理由是:简要宣读判决书是为了提高庭审效率,但往往一审判决书中的证据部分体量过大,如果全部宣读占用时间太长。六是将第一款第三项“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移至第一款后作为第二款,并在该款后增加“但人民法院应当讯问不传唤到庭的被告人”,原第二款变更为第三款。理由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二审庭审重点审查的内容,但第三项规定明显与其他三项的内涵和外延不同,不应同时并列。另外,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均有其独特的地位、作用,本条从诉讼便宜的角度出发规定了不需要进行讯问和质证的被告人可以不传唤到庭,但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斥讼权利、应当由人民法院对拟不出庭的被告人进行讯问。七是关于本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于不需要传唤到庭的被告人,是否需要设置庭前程序询问控辩双方的意见?如该程序为必要程序,应明确具体的程序和流程。八是将第一款第三项中原规定的“共同犯罪案件”修改为:“共同犯罪或同案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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