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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哪些案件可以决定不开庭审理

发表时间:2017-10-15 16:58:28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53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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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从本条可以看出,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主要是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包括两类:

  1.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需要发回重审的。经审查,认为原判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发回重审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本规定主要来源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虽然本规定是指审理后才可以采取的处理方式,但是我们认为,经审查,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因一审程序存在问题而发回重审的。经审查,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本规定主要来源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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