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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咨询解答:如何把握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发表时间:2017-11-10 13:35:03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9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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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复核程序是以作出死刑判决、裁定的法院报请复核开始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需要注意的是,《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审。按照何种程序提审,此处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此前,已有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下问题请示我院: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如果不同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实行,能否直接改判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还是发回重审或者经提审后予以改判。对此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收死刑核准权后,高级人民法院已无权直接改判,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作为第二审程序改判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第二种意见认为,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应作为第一审案件处理,所作的判决被告人可以上诉。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四种意见认为,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量刑过重的死刑复核案件,为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不必经过提审程序,可直接改判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综合考虑司法公正与司法成本,刑事律师认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审;决定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因此,《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此种情形“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需要注意的是,为提高诉讼效率,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了此种情形下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的时限。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需要注意的是,《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此种情形下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核,《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调整为“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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