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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同犯罪认定

发表时间:2017-10-17 14:17:2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99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同犯罪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1.数人犯罪,事前通谋、分工合作

  有的实施制作假冒注册商标,有的负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负责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有的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由于我国1997年《刑法》对这两个罪规定的法定刑相同,为了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以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对销售者按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量刑,对假冒者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量刑。”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的标识、销售贴有该注册商标标识的假冒商品的行为,并不单独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因为,这些行为“虽然具有独立的作用,但是没有独立的刑法意义,他们在整体上已经具有了一个行为性,只是在一个刑法行为之下的若干个分工行为已”。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为共同犯罪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只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

  2.数人共同故意犯罪,侵犯同一个罪名,其中有的是实行犯,有的是帮助犯

  例如,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行为。这些实施帮助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虽然没有直接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但是对他人假冒的行为是明知的,而且他们自己主观上有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共同故意,客观上提供了帮助犯罪的行为,所以,为了更好地发挥刑事制裁的作用,2004年《解释》将这种帮助行为纳入了刑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范畴。2004年《解释》第16条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3.数人共同故意犯罪,但都是实行犯

  例如,几个人通谋,先共同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然后又共同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并共同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出去。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实质上是数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共同故意实施了数个行为,而且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数行为分别触犯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罪名,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刑法理论认为,在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牵连犯实行“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当然,可以根据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决定每一个人的刑罚轻重。

以上就是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同犯罪认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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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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