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区分
发表时间:2020-11-21 14:33:5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403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区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两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第二,客观方面有所不同。前者表现为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后者只是表现为销售。第三,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而后者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伪劣产品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同之处在于:首先是外在的表现形式不同。伪劣产品表现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次是在质量上不同。伪劣产品必然表现为质量上的欠缺;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不如此,它也有可能在质量上不逊色于甚至优于对应的商品。行为人之所以要假冒,可能只是利用该商标代表的信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之“假”不同于“伪劣”之“假”。“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之“假”是指商品商标之真假,即假借冒用他人之注册商标,是就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属而言的;“伪劣”之“假”是以非此种质地的产品掺入或冒充此种质地的产品,是就产品质量而言的。当然,伪劣产品有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形式出现,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少就是伪劣产品,即一种商品可能同时是伪劣商品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在有些情况下,二者是相互分离的,不发生交叉关系,即一种商品只是伪劣商品而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只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非伪劣商品。对于存在交叉关系的,则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对此种情况的处理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14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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