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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区分

发表时间:2020-11-21 14:34:0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5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区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两罪的区别在于:其一,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二,客观方面有所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方式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注册商标并不必然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根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次充好”是本罪的表现形式之一。什么是“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以低等酒冒充高等酒,正是“以次充好”。因此,本案认定行为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正确的。当然,本案存在一个牵连问题,即行为人假冒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牵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这种情况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13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区分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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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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