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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停止形态认定

发表时间:2017-10-16 15:09:3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26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抢劫罪的停止形态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抢劫罪停止形态的认定中应当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着手与否的认定。

  未着手的,可能构成犯罪预备或者预备中止;已经着手的,可能构成犯罪未遂或者实行未了中止、实行终了中止。抢劫罪以开始实施手段行为即为着手。需要注意的是,现代刑法只将行为作为处罚对象,反对思想归罪的做法,也否定介于思想与行为二者之间的犯意表示(将内在的犯罪意图外化出来)的可罚性。但针对共同犯罪的较大危害性,现代各国刑法理论与实践较为普遍地承认“谋议”的行为性,“谋议”是一种特殊性质的预备行为,也是共同犯罪行为的特殊形态。部分行为人只参与抢劫罪的谋议,但未参与实施抢劫罪的实行行为的,也应当以抢劫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而不能认为其没有实施共同犯罪行为而不以犯罪论处。

  2.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抢劫罪包括基本构成和加重构成两个量刑幅度:

  (1)基本构成之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的规定,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因而,在不具备《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加重情节的案件中,如果行为人既未劫取财物,也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应当按照未遂犯的处理原则在第一量刑档次内处刑。

  (2)加重构成之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的规定,在《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加重情节中的第五种“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是结果加重情节,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区分,但其他七种加重情节都可能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按照未遂犯的处理原则在第二量刑档次内处刑。这七种加重情节中,除“抢劫数额巨大”的未遂比较特殊外,其他加重情节的抢劫未遂是指,虽然具有“人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与“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等加重情节,但既未劫取财物,也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人身伤害后果。当然,导致未遂的具体原因很多,可以是抢劫行为未能完成就被制服,也可以是行为人没有可以劫取的财物,等等。而“抢劫数额大”这一加重情节的未遂,是指行为人以数额巨大的特定财物为抢劫对象,但却既未劫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包括未劫取到任何财物和所劫取的财物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也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人身伤害后果。

  3.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

  抢劫罪的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具有许多与单个人的抢劫罪的停止形态不同的特征。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国刑法立法没有作出规定。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无部分人中止犯罪行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共同犯罪人各自实施的行为所达到的犯罪阶段不同的,以离既遂最近者的犯罪停止形态作为全体共犯人的停止形态。例如,甲、乙两人约定第二天早上去丙的家中实施抢劫,甲在第二天早上携带凶器进入小区大门时由于形迹可疑被保安盘问并控制移送派出所,乙则准时前往丙家,但在实施暴力威胁后被丙及闻讯赶来的邻居抓获。在该案中,甲的行为停留在预备阶段,乙的行为达到实行行为阶段,乙的行为离既遂更近。因而,甲乙两人均应认定为抢劫罪的未遂,而不能单独将甲认定为犯罪预备。(2)有部分人中止犯罪行为的情况。全体犯罪人达成一致放弃犯罪或者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自然全体构成犯罪中止,这种简单的情形无需讨论,需要讨论的是只有部分人中止而其他人不中止的情况。有部分人中止犯罪行为可以再具体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简单的共同犯罪,即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参与实行的共同犯罪。部分共同犯罪人基于己意放弃犯罪,且阻止其他共犯人实施犯罪(如以武力制服或者报警阻止),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这部分共犯人构成犯罪止,其他人构成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可见,在部分共犯人的犯罪中止成立条件之外,共同犯罪之犯罪中止的成立还需附加其他条件,即不但必须本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本人所实施的行为可能导致的犯罪结果的发生,还必须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第二,复杂的共同犯罪,即存在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分工的共同犯罪。对于复杂的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而言,其本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就可以构成犯罪中止,非实行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构成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未遂;而对于复杂的共同犯罪中的非实行犯而言,其不仅要向实行犯撤回教唆或者帮助,而且要阻止实行犯继续实施犯罪或者防止其犯罪结果的发生才可以构成犯罪中止,实行犯构成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未遂。

  4.对于虽然为中止犯罪作出了诚挚的努力但未能阻止犯罪的继续实行或未能防止结果发生的共犯人如何处理?这种情况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按犯罪既遂处理也不利于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为一般而言,脱离共犯关系的条件为:本人放弃共同犯罪的故意;本人中止自己的行为;为阻止其他共犯人的犯罪行为或防止结果的发生作出了努力;在某些场合应当让其他行为人知道自己脱离了共犯关系。可见,脱离共犯关系是主观脱离与客观脱离的结合。在我国《刑法》条件下,可以按照犯罪既遂认定,但在量刑应予以从宽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抢劫罪的停止形态认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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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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