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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发表时间:2019-02-08 13:42:4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46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事务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行医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希望能帮助大家。

  非法行医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一)非法行医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从非法行医罪的犯罪结果来看,与其他罪名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形。本文将从以下几种罪名来作分析,将非法行医罪与其他罪名区别开来。

  1.非法行医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危害结果是致人死亡。在该罪的故意中,既包含了对行为本身的故意, 也包含对危害结果的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是为了达到致人死亡的目的,而故意实施的, 能够致人死亡的行为。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中,也有致人死亡的危害结果。非法行医罪是对行医行为的故意,但是对致人死亡的危害结果是一种过失的态度。因此,二者的区别就在与对致人死亡的结果上,是否持故意的态度。如果行为人,是为了达到致人死亡的目的,采取的医疗行为,比如说,为了让就诊人死亡,在知道就诊人有对青霉素过敏的情形,而故意打入大量的青霉素致人死亡。则主观上对行为的认识态度和对客观危害结果的认识态度,都持故意,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非法行医罪。

  2.非法行医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19]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健康权,危害结果是侵害了他人的生理机能。在该罪的故意中,既包含了对行为本身的故意,也包含对危害结果的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是为了达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目的,而故意实施的,能够致人受伤的行为。非法行医罪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中, 都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危害结果。非法行医罪是对行医行为的故意,明知其医疗行为违法而为之,但是对致人伤害的危害结果是一种过失的态度。因此,二者在与对致人身体健康损害的结果上,主观意志上是否持故意的态度有所区别。如果行为人,是为了达到损害他人健康的目的,采取的医疗行为,比如说,患者阑尾炎,需要做阑尾切除手术,行为人在手术过程中,故意不切除发炎的阑尾,让其病变,故意切除了患者的部分指肠,使患者身体受到损伤。这种行为就是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构成。另外,故意伤害罪和非法行医罪中造成就诊人身体损害的情节要求也不一样。故意伤害罪中,对定罪的基本情节要求是轻伤以上。而非法行医罪有比较明确的伤害程度——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对于“致人死亡” 这一情节,同样都是二者的结果加重情节。

  3.非法行医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诈骗罪有着其特殊的犯罪过程。首先从犯意上,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犯罪手段上采取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进行让被害人产生错误意识,造成的后果就是被害人基于错误意识,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交付予行为人,从而蒙受财产损失。主观意识上,诈骗行为人是故意的态度,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客体行为是采用诈骗的手段。被害人自愿交予财物是否为犯罪阻却事由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被害人是基于错误的认识交付的财物。另外,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形物体,还包括无形的物体与财产性利益。非法行医行为中,被害人承诺也不能成为犯罪的阻却事由。非法行医过程中,可能存在行为人向就诊人隐瞒、欺骗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事实,但不是一定的。非法行医罪中行为人不是简单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通过非法医疗行为获得医疗报酬的目的。非法行医行为中并不一定存在对患者隐瞒病情,虚构病情的情况,也有可能是实施正确的治疗方法。而且诈骗罪是以行为人通过诈骗非法获得财物为行为完成时态,非法行医罪是以发生了行医行为造成的对人身健康等危害后果为行为的完成时态。所以,诈骗罪对定罪的财物数额有规定,要求其诈骗金额数量较大。而非法行医罪并没有要求在涉案金钱标的上有所规定。由此可以看出,诈骗罪侵害的法益是财物方面的,而非法行医罪侵犯的法益, 既有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也有社会公共卫生秩序。根据《解释》第五条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重罪吸收轻罪,以刑法处罚较重的罪进行定罪处罚。

  4.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属于身份犯,是直接从事诊疗服务的一切符合身份资格的人员。

  本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医疗管理秩序和人的健康权、生命权。对本罪的犯罪行为要求

  是基于严重不负责任的条件下,如果是符合规章制度所实施的行为,就不属于本罪的犯罪 行为。主观上一定是过失。而非法行医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身份,不是身份犯。其 行为只要造成了损害结果就成立本罪。非法行医罪的行为人一定是擅自非法从事医疗活动。而医疗事故罪的行为人是合法从事医疗活动的。医疗事故罪还要求是因为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危害后果的。非法行医罪并没有这一要求。医疗事故罪的情节要求造成就诊人死亡或 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而这一情节只能是非法行医罪里的结果加重情节。

  (二)非法行医罪与其他罪名的吸收

  1.非法行医罪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吸收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普通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所定罪名。首先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而非故意,其次在客观上,发生了他人死亡的事实。在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与他人死亡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刑法理论,将过失致人死亡分为过于自信而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和由于疏忽大意实施的行为导致了人员死亡两种。间接故意杀人与过于自信致人死亡、疏忽大意致人死亡与意外实践致人死亡存在主客观极为相似的细微差别。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范围是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行医罪中致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从对结果发生的态度来看,非法行医的行为人是一种过失的态度。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客体,是年满 16 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人。而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不仅需要满足刑法对行为责任能力人的一般要求,还要求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犯罪的主体要求来看,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更广,非法行医罪的犯罪客体有着特殊的要求。从犯罪行为来看,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行为,可以是任何一种行为,只要该行为与致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而非法行医罪的犯罪行为要求是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意思是,如果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使用的是非医疗的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则不能认定为是非法行医罪。因此,在犯罪行为的认定上,非法行医罪有区别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别要求。非法行医罪致人死亡,是在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基础上的特殊形态,二者存在法条上的竞合。因此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致人死亡的,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非法行医罪吸收,认定为非法行医罪。

  2. 非法行医罪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吸收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做了重大修改,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要求。犯罪的客体是国家药品监管秩序和人的健康权利。此罪的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在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中使用药品对患者进行治疗,收取相应的费用, 如果在该医疗行为中有使用假药这就是一种对假药的销售行为。但是,在非法行医罪中, 要求其非法行医行为中销售的假药要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要求,才能认定为本罪。再者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因此,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竞合了两罪。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在擅自从事的医疗行为中销售假药必须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特殊要求,才有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而生产销售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仍然保留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要求。非法行医行为中销售劣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要求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在擅自从事的医疗行为中进行,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综上所述,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擅自从事的医疗活动中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中的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行为进行吸收。根据《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如果行为人在非法行医中,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进行诈骗的,同时触犯相应罪数的,重法吸收轻法的原则,依照较重的刑罚进行处罚,而非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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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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