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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10 14:34:0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6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一、滥用职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滥用职权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界限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犯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包括监管人员、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对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予以私放。二罪的区别在于:第一,客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逾越职权或不履行职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而私放在押人员罪为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第二,主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罪行为人明知滥用职权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私放在押人员罪行为人明知私放在押人员的危害,而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二)滥用职权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界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基本相同。二罪的区别在于客体与主体的不同,特别是主体的不同。如果滥用职权行为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滥用职权罪;如果滥用职权行为破坏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秩序,而行为人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应当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二、滥用职权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一)共同犯罪认定

  成立滥用职权罪的共同犯罪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1)认识因素,即行为人不仅认识到自己是在滥用职权,还认识到别人和自己一起滥用职权,并认识到共同行为的社会危害。

  (2)意志因素,即行为人放任自己滥用职权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行为人放任自己和他人共同滥用职权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是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行为人共同滥用职权。

  就共同犯罪的形式而言,共同犯罪存在简单共同犯罪、复杂共同犯罪。对于简单共同犯罪,不能区分主、从犯的,对他们按照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定罪处罚;如果能区分主、从犯的,对主犯按照全部罪行处罚,对从犯则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复杂共同犯罪,要根据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为主犯与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分别处罚。

  (二)罪数形态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行为人要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徇私包括徇“私利”,这里就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行为人收受贿赂而滥用职权是按滥用职权罪一罪处理,还是数罪并罚?

  (三)法条竞合

  1.行为人滥用职权触犯本类罪具体罪名的处理

  本类罪除了滥用职权罪,还有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这些具体的滥用职权犯罪罪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滥用职权触犯本类罪具体罪名,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要根据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实际体现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实际上,本罪是滥用职权犯罪中的一般法,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是滥用职权犯罪中的特殊法。

  2.对于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的处理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行为本来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是可以纳入滥用职权罪范围考虑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但是由于《刑法》第407条规定,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如何处理?2007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指出,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407条的规定,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其他方式滥用职权,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397条 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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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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