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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1-10 10:37:0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69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是指对于国家赋予的权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和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追究活动;玩忽职守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是工商、税务、海关、人民银行、行政监察等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而玩忽职守罪的行为方式是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即代表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人员;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要求具有徇私动机为必要条件;而玩忽职守罪在主观上通常表现为过失,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表现为放任的故意,这主要存在于行为人故意不履行或者放弃职守的情形当中。

  (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共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在犯罪的主观方面相同。两罪均属于故意犯罪,主观上均出于徇私情、私利。二是犯罪的目的和结果相同。两罪均可能导致有罪的人逃脱法律追究和刑事制裁。三是两罪均属于特殊主体的职务犯罪。两罪的区别主要是:(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即代表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人员;而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则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刑事侦查、起诉、审判职权的人员。(2)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秩序;而徇私枉法罪所侵犯的客体只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秩序。(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行为表现方式是工商、税务、海关、人民银行、行政监察等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徇私枉法罪的行为表现方式则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4)构成犯罪的情节要求不同。本罪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徇私枉法罪中的行为构成犯罪则没有%隋节严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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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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