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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认定和处罚

发表时间:2017-11-09 18:07:4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09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认定和处罚,希望能帮助大家。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本罪时应区分本罪与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不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的客体是少数民族的保持和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权。

  2.侵犯的对象不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少数民族公民的风俗习惯不包括汉族人民的风俗习惯;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犯罪对象则既可能是少数民族的公民,也可能是汉族公民。

  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行为的客观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对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进行非法剥夺,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以强制手段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另外,一般说来,两罪的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也常常不同。其中,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多发生在教堂、寺庙,或其他有关的宗教活动场所,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则较少发生在这些场所。

  4.两罪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二者虽然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是不同的。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行为人系明知少数民族有保持和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但仍故意加以侵犯;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之行为人则是明知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而故意予以非法剥夺。

  犯本条所定两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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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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