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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09 18:09:4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48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1.本罪与污染环境罪的界限

  污染环境罪与本罪在犯罪主体和犯罪的同类客体上都是相同的。两者的主要区别为:

  (1)犯罪直接客体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而污染环境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犯罪对象仅限于进口的固体废物;而污染环境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犯罪对象包含了本罪对象的内容。

  (3)犯罪主观要件不同。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违反国家规定,并有可能污染环境而故意为之;而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是过失。

  2.本罪与走私废物罪的界限

  走私废物罪,是指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两者的主体是相同的,均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二者的区别在于:

  (1)主观要件不同:本罪的行为是故意的,行为人明知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违反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和管理制度,但对污染环境的结果却是过失的。而走私废物罪的主观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运输进境的废物是国家禁止进口的,仍逃避海关的监管将其运输进境。

  (2)客体要件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和管理制度,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走私废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3)犯罪客观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其犯罪对象为国家允许进口的,主要是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走私废物罪的客观特征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检查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该罪的犯罪对象为境外废物,不受是否是禁止的或限制进口的废物的制约。

  3.行为人非法处置进口的废物,其倾倒、堆放、处置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同时又触及其他罪名的认定

  如行为人已经构成本罪,但其进口的固体废物是通过伪造、变造国家环境保护局《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获得的,这种为达到进口废物目的的行为,已经构成本法第280条第1款之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应当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其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应以本法第280条第1款论处。如行为人非法处置进口的废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行为人同时触犯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和走私废物罪。对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行为人将其非法入境,已构成走私废物罪。至于行为人是否将其非法处置,以及非法处置造成什么严重后果,应属于走私废物罪的量刑情节,不再单独认定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如果行为人非法处置进口的是危险废物,则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应以行为的具体对象来确定行为人所触及的罪名:危险废物中之固体危险废物属国家允许进口或限制进口之列的,则以本罪论;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则以走私废物罪论;非经合法途径将危险废物移至境内,且非法处置的,应以走私罪和本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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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认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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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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