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认定和处罚
发表时间:2017-11-09 17:09:0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14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认定和处罚,希望能帮助大家。
1.本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界限
两罪均属故意犯罪,同列于一个法条之中,说明了两罪在侵犯的客体、主体的构成和主观方面的特征上具有一致性。但是,两罪仍然存有不同:
(1)犯罪客观行为方式上的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则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还包括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则仅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2.本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
(1)客体要件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资源的管理活动,其直接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其犯罪的对象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其对象的范围较本罪的范围要广泛得多。
(2)客观行为不同。本罪的客观行为方式表现为收购、运输、出售三种形式。行为人实施其中的任意一种,或是兼施两种,甚至同时兼施三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而非法经营罪的行为则表现为专营、专卖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和买卖进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等等一系列违法经营行为,由于非法经营的内涵较为丰富,非法经营行为的方式也因此而多种多样。
3.本罪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区别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境的行为。在犯罪对象方面,二者都涉及到对珍贵动物的侵害,但作为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也可以是珍贵的非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侵犯客体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资源的管理活动,其直接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其犯罪的对象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其直接客体反映为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出口的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行为特征则表现为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境的行为。
4、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达到该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达到该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p#分页标题#e#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上述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2)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3)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4)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5)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2)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2)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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