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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的认定和处罚

发表时间:2017-11-09 17:45:4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97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采矿罪的认定和处罚,希望能帮助大家。

  1.本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界限

  两罪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客观特征上,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而破坏性采矿罪,则是在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2.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非法采矿行为,是由于采矿单位或个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采矿条件而在未予以颁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通常缺乏一定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因而,在非法采矿过程时常伴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非法采矿罪与二罪的不同之处在于:

  (1)客体不同。非法采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也即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则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非法采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国有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

  (4)主观要件不同。非法采矿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个别情况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主观上不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存在。

  3、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是本罪的重罪情节。所谓“情节特别严重”,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理解为下列之一情形:(1)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利用率严重降低的;(2)采用不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开采,致使矿产资源损失严重的;(3)非法开采,造成珍贵稀有的矿产资源遭到破坏的;(4)非法开采,导致矿山全部或部分毁损,无法恢复开采的;(5)非法开采,造成大量的土地、植被遭到污染破坏,使土地无法复垦利用的;(6)具有其他严重破坏情节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p#分页标题#e#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多次非法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计计算。但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应当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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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非法采矿罪的认定和处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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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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