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报酬型受贿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7-10-15 14:19:2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1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报酬型受贿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报酬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报酬形式给付贿赂的行为。

  合法取酬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或劳务,进行创作、提供服务或劳动,因而获得报酬的行为,其所获得的报酬是正当、合法的。

  我们认为,区分报酬型受贿与合法取酬行为的根本标准,就在于当事人获得报酬究竟是基于权钱交易还是基于自己的劳动。更具体地说,在报酬型受贿中,国家工作人员之所以从对方获得报酬,是因为他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了利益,本质上属于权钱交易;而在合法取酬行为中,国家工作人员之所以从对方获得报酬,不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而是因为他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或劳务,进行创作、提供服务或劳动而获得的,不具有权钱交易性质。

  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即“挂名”领取薪酬,这实际上也是权钱交易行为,但由于披上了合法报酬的外衣,特别是因为涉及第三人,因此,在实践中对这种行为如何处理,存在争议。为规范执法,更好地打击此类受贿行为,2007年《意见》明确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关于“挂名”领取薪酬问题,2007年《意见》并未作出全面规定,只是针对争议较大的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作出规范,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收取有关“挂名”薪酬的问题,2007年《意见》未予涉及,但这种情形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性质一样,都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也应当依法认定为犯罪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报酬型受贿的认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swrd/228.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