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区分
发表时间:2017-11-07 14:38:3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6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区分,希望能帮助大家。
1.违法发放贷款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考察以下两点:
(1)行为人是否违反规定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果行为人既未玩忽职守,也采滥用职权,而是符合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贷歇本息造成贷款人损失的,由于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既无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当然不毙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2)造成损失大小。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2.违法发放贷款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等,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一般国家凡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一般指经济损失;后者则只表现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可悲是经济损失,也可能是人身伤亡,还可能是严重的政治影响等。
(3)主体要件不同。前者的主体是我国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不能成为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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