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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06 17:26:2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3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江苏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条虽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未规定任何情节上的限制,但并非所有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都应以犯罪论处。对于其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应根据本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额较小而又无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等其他情节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额较小尚未造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其他后果的;图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但尚未着手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他人的威胁、要挟之下被迫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且虚开数额不大的,等等,应不作为犯罪处理。

  需要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即应认定为犯罪,否则不能视为犯罪。

  在区别罪与非罪时,要对代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所谓“代开”,顾名思义,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持有者为他人(多非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由于司法实践中虚开、代开行为往往并生,所以人们常将他们合在一起表述。将代开行为纳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成为该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包括为他人代开和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不能独立定罪。

  (二)本罪与逃税罪的界限

  本罪与逃税罪在行为方式上有些竞合之处,如涂改单据,伪造账目等。尤其是,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终目的就是用来骗取(抵扣)国家税款,从实质上说是去逃税。所以从这个角度看,二罪之间存在着手段与目的关系,即“虚开”只不过是逃税的手段之一,它们之间呈牵连犯关系,按照从一重处的原则,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定罪量刑;但“虚开”行为又不完全包容于逃税罪之中,“虚开”有着它自己的一套相对独立而又比较复杂的行为过程,只有当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去抵扣税款时,才与逃税罪发生关系。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的成立并不必然以抵扣税款的出现或实现为必然条件,只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法定数额(即便是没有抵扣),就可构成犯罪,“虚开”和“抵扣’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的两个选择性条件。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与逃税罪之间的竞合还是很有限的。从总的行为方式上看,二罪之间的区别也很明显,逃税是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使国家得不到应该得到的税款;而“虚开”是没有缴税而伪装缴税,将国家已经得到的税款通过抵扣再骗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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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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