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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06 16:30:3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59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本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构成本罪。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销售金额又 在5万元以上的,就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如果既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销言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不构成犯罪,应给予行政处罚。

  (二)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两者之间存在着被包容与包容的关系,属于法条竞合。本罪为被包容法条,为特别法条;后者为包容法条,属普通法条。为此,本法第149条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不能构成其罪,即虽有生产销售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旦销售金额如果达到5万元以上的,则应依照本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罹定罪处刑。对于既构成本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应依照本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的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特殊适用原则而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认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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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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