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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06 16:32:1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8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依本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只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长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就不构成本罪。另外,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虽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但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二)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了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后者则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后者犯罪对象的范围很广泛。

  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

  前者的犯罪构成要求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而后者则是数额犯,其犯罪构成要求“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依本节第149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构成本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处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三)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

  认定本罪要注意其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其主要是:

  1.本罪一般是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后罪则是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并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并非直接相连,而是通过消费者购买并使用了所生产、销售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后才发生危害结果的,生产、销售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一般相当长的时间;而后罪则是采用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直接方法破坏生产经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直接相连,没有被害人从中介入这一因素。

  3.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质量醮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后罪的客体则是某一单位的生产经营,对象具有特定性。

  4.本罪的主体不仅限于自然人,而且还包括单位;而后罪的主体则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

以上就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认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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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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