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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侮辱尸体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发表时间:2017-11-06 15:15:4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32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盗窃、侮辱尸体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盗窃、侮辱尸体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盗窃尸体罪与盗窃罪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界限

  由于犯罪对象的不同,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很明显。在实践中,以尸体作为盗窃对象的,构成本罪,以尸体之外的财物作为盗窃对象且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

  本罪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区别关键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尸体;而后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上采取的是自认为不为他人所知晓的方式秘密地移转尸体的占有;而后罪的客观方面既可以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也可以是公开的。

  (二)侮辱尸体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限于尸体;而后罪的犯罪对象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在实践中,名义上侮辱死者,实际上侮辱死者家属的,应当认为构成侮辱罪。(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对尸体的侮辱行为既可以是秘密实施的,也可以是公开实施的;而后罪以公然实施侮辱行为为必要,否则不成立侮辱罪。(3)追诉方式有所不同。本罪属于公诉罪,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为追诉方式;后罪是典型的亲告罪,除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公民提起告诉为必要。

  二、盗窃、侮辱尸体罪的罪数形态认定

  盗窃、侮辱尸体罪是选择性罪名,无论行为人仅仅实施了盗窃尸体行为或者侮辱尸体行为,还是同时实施盗窃并侮辱尸体的行为,均只构成一罪。

  如果杀人完毕后出于侮辱尸体的故意又对尸体进行侮辱的,行为人出于两个故意,实施了两个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进行数罪并罚。但倘若行为人并非出于侮辱尸体的故意,而是为了毁灭罪证而对尸体予以肢解、破坏的,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一罪论处。

  行为人在盗窃墓葬时,如果既盗窃了尸体又盗窃了墓中的陪葬品,数额较大的,应以盗窃尸体罪与盗窃罪两罪并罚。

以上就是关于:盗窃、侮辱尸体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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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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